出口退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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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出口退稅原則[1]
出口退稅原則的範圍[1]
(1)出口貨物的經營者必須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出口企業;
(2)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證明即為增值稅和消費稅是應徵增值稅、消費稅的應稅範圍;享受出口退(免)稅的前提是將出口的貨物報關出口併在財務上作銷售,並能出具證明貨物已出口、已銷售、已結匯、已納稅的憑據,如應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銷售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
(3)實施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具體手續是按月向稅務部門申報退(免)稅;
(4)出口退稅從中央預算收入中退庫。
出口退稅原則的主要內容[2]
出口退稅的基本原則應是:“徵多少、退多少”,“未徵不退”,“徹底退稅”。
出口退稅政策應交稅費作為各國普遍實施的出口產品零稅率政策的表現形式,已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從嚴格意義上說,出口退稅並不是一種“優惠政策”,而應稱為“出口產品零稅率”。稅率為零是指貨物在出口時,其整體稅負為零。因此,出口貨物不僅在出口環節不必納稅,而且還可以退還以前納稅環節已納的稅款,“出口貨物免、退稅”就是在此意義上說的。它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稅收國際慣例。
我國從1985年4月1日起全面實行對進口產品徵稅、對出口產品退、免稅的辦法。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工商稅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出口免、退稅制度也相應進行了改革,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從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它標誌著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為了增強我國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維護公平競爭的貿易環境,我們應遵循稅收國際慣例,貫徹執行出口產品零稅率政策,堅持出口退稅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