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違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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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出口退稅違章處罰[1]
出口退稅違章處罰是指對違反出口貨物退稅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的行政處罰。
出口退稅違章處罰的內容[1]
主要有:
(1)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以下情況還將處5000元以下罰款:①未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②未按規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關出口退稅賬簿票證的;③拒絕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檢查和提供退稅資料、憑證的。
(2)由於出口企業過失而造成實際退(免)稅款大於應退(免)稅款或企業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手續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繳回多退或已免徵的稅款。逾期不繳的,從限期期滿之日起,依未繳稅款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企業採取偽造、塗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2稅收制度騙取退稅的,除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處罰外,對騙取退稅情節嚴重的企業,可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貨物權。企業騙取退稅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撤銷其出口經營權。
(4)對為經營出口貨物企業非法提供或開具假專用稅票或其他假退稅憑證的,按其非法所得處5倍以下罰款。數額較大,情節嚴重造成企業騙取退稅的,應從重處罰或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