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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負擔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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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農民負擔審計

  農民負擔審計是審計部門依據農民負擔法律、法規,按照一定的程式,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農民負擔的稅賦、合同內、外負擔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作出評價,提出審計報告,從而達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督過程

農民負擔審計的特點

  第一,專案性。自9O年代以來,農民負擔問題B益突出,在局部農村地區,已由一個經濟問題演化為一個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農民負擔審計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開展的專案審計.其根本目的是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減輕額外負擔。

  第二,艱巨性。我國幅員遼闊,各農村地區發展很不平衡,情況複雜,農民負擔甚至在同一鄉鎮不同村、社情況下也可能不同,開展農民負擔審計工作量大,這比較成熟企業的審計難度大,任務艱巨。

  第三,複雜性。農民負擔審計,涉及國家、集體、農民以及許多涉農部門的利益,處理較棘手。同時,由於我國經濟體制正處於轉軌時期,農民負擔還未規範化、系統化,審計過程中很可能存在一些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問題,這隻會使審計工作更加複雜。第四,政策性。自90年代以來,對於日益突出的農民負擔問題,中央發佈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各省、市、自治區也紛紛頒佈一些地方性法規或條例,作為開展農民負擔審計的依據。這些法規、條例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不斷被調整、改進。因此,農民負擔審計具有較強的政策性。

農民負擔審計的標準

  1.權威性原則。地方性法規若與中央政府法規相抵觸時,應以後者為準,以維護中央的權威當地方性法規與中央政府法規一致時,可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選用後者。

  2.時效性原則。國家頒佈的臨時法規、條例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有效,中央及地方政府頒佈的法規、條例以最新頒佈的為準。

  3.地域性原則。國家頒佈的農民負擔法規、條例除特別規定外,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地方政府頒幣的農民負擔法規、條例只適用於本地區。

  4.靈活性原則。對於農民負擔審計標準中可能存在“台法不台理”、“台理不合法”以及審計過程中可能存在無法可依的情況,審計人員應靈活處理對於過去頒佈的法規、條鍘.凡不符台改革精神,確實有損農民利益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予以修改或廢止,在處理問題時要酌情考慮。對於審計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尚無法規可供衡量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以杜絕依據上的漏洞。審計人員在處理不同地區情況時,應從實際出發,靈活地運用各種數值指標。

農民負擔審計的內容

  1.農民承擔的稅賦審計

  農民向國家繳納的稅金主要有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牲畜屠宰稅以及工商稅等。在該項審計中,要重點審查在稅對象、徵稅依據和徵稅標準是否台規,有無多徵或少徵或亂開稅目等.以及徵稅是否全部列入本地財政。審計人員在審查有關帳簿資料的基礎上.應深入農戶中.調查核實情況。

  2.台同內負擔審計

  台同內負擔包括村提留、鄉統籌和勞務負擔。該項審計首先審查台同內負擔的總和是否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的5%。其次,重點審查以下項目:(1)村提留。審查提留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的依據、標準和比例是否台規,提留的用途是否符台要求,有玉挪用、貪污等情況。(2)鄉統籌。審查是否按規定定項限額進行統籌。村、社組織是否及時、足額將統籌款上交鄉鎮,有無多籌少交、挪用、貪枵等情況,統籌款是否分項結算,帳目記載是否清楚,超支或多餘是否按規定處理。(3)勞務負擔審查義務工和積累工的使用是否違反規定,是否超過標準(按現行標準,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應承擔義務工5~10個,積累工10~20個),有無強行以資代勞的情況。

  3.台同外負擔審計

  在農民負擔中,最嚴重的是合同外的各種亂集資、亂罰款和亂攤派。審計要點:(1)審查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基金項目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有無上級批示文件。其項目設置、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是否台規,有無自定或超支情況。(2)集資項目是否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是否違反自願、適度、出資者受益、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3)罰款項目是否違反有關規定,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4)行政部rl和事業單位有無“搭車收費”,強行提供“有償服務”等情況。

  農業內部審計機構與社會審計組織,應按例行的審計程式開展農民負擔審計,並提出審計報告,把審計結果公之於眾,接受群眾監督,核實情況,同時把審計報告送有關農業行政部門,以便對審計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嚴肅地處理。

  能否正確處理農民負擔問題,關係到黨和政府對農村工作的成敗,關係到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開展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監督,切實維護黨和政府關於農民負擔政策的有效性和延續性,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 任力,徐淳.農民負擔審計探討(J).西南農業大學學報.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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