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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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農村地區某一範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農民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工作。農村土地確權主要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確認、登記和頒證。
2013年中央下發一號文件提出,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在201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幹意見》的文件中指出要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1]。
五、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有效保障農民財產權利
1.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強化對農村耕地、林地等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准、四至不清等問題。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地籍調查,儘快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予以補助。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按時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高林權證發證率和到戶率。推進國有林場改革試點,探索國有林區改革。加快推進牧區草原承包工作,啟動牧區草原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
《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各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開展土地登記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對推進土地市場建設,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受當時條件的限制,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總體滯後,有的地區登記發證率還很低,已頒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大部分只確權登記到行政村農民集體一級,沒有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這與中央的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不相適應。明晰集體土地財產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任務十分緊迫繁重[2] 。
(一)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維護農民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觀需要。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過程,是進一步查清宗地的權屬、面積、用途、空間位置,建立土地登記簿的過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況的過程,從而改變農村土地管理基礎薄弱的狀況,夯實管理和改革的基礎,確認農民集體、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係,將農民與土地物權緊密聯繫起來,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
(三)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迫切需要。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進而通過深化改革,還權賦能,最終形成產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是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的前提,是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城鄉統籌的動力源泉。
農村土地確權的難題[3]
首先,關於歷史遺留問題,如農戶之間、各個村民小組(原生產隊)之間以致鄰近村之間歷史遺留下來的土地糾紛如何確權。
其次,關於操作標準化問題,目前國家尚未出台農村土地、房屋面積測繪標準,因此土地、房屋面積認定尺度不好把握。現實中農民承包地丈量和房屋面積大多是手工丈量,而今後所有徵地勘界均委托專業測繪隊伍採用GPS測量,這二者之間必然存在較大差異。應該有明確的指導意見。
最後,政策不完善問題,如 《土地管理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由於歷史原因,轄區存在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或面積超標的情況,超規定指標用地修建的建築物怎樣確權?又如: 家庭成員中有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怎樣確定其房屋的所有權或共有權?
中國又會出現地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