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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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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共益費用[1]

  共益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式進行過程中,為破產程式的順利進行以及為破產財產管理、處分等而必須隨時支付的費用。共益債權是指在破產程式開始後,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負擔的債務。對共益債務的相對人來說,即為共益債權。

共益費用和共益債權的基本特征[2]

  共益費用和共益債權均是為了破產程式的進行而必須支出的項目,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但日本學理及司法判例認為,區別二者在有的情況下還是有意義的。

  (一)共益債權與共益費用均發生於破產程式開始後

  破產程式開始後,使破產企業所負債務分為兩大部分:之前產生者為破產債權;之後發生者為共益債權或共益費用。這是以時間為標準所作的基本劃分,各國法律均以此為標準對之進行界定。但這一界限不是絕對的,有些債權雖然發生於破產程式開始之後,但仍然為一般債權,如因票據承兌或付款關係而產生的債權、因解除雙務契約而致對方當事人受損失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有些債權與費用雖然發生在破產程式開始之前,但也可能是共益債權或共益費用,例如,於破產申請提出後在破產程式開始前所為的對破產企業財產的保全所需要的費用。

  (二)共益債權或共益費用係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

  因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是共益債權與共益費用的核心與實質特征,也是法律規定的基本出發點。債權或費用雖然發生在破產程式的進行過程中,但並非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僅為個別債權人的利益所為時,不能列為共益債權或共益費用,例如,個別債權人未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而後補充申報時,對該債權的調查費用、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等均不能作為共益債權或共益費用。只有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費用或負擔的債務,如為維護破產企業的財產而進行訴訟的費用、為繼續營業而生的費用或負擔的債務、為調查與確認債權或股權而生的費用、為執行破產分配方案而生的費用等,才能列為共益債權或共益費用。

  (三)共益債權或共益費用以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為擔保

  從性質上說,共益債務與共益債權均為非擔保債權,故不以破產企業的特定財產為擔保標的,而是以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為一般擔保。但是,當破產程式開始後,向他人負擔債務,而他人要求破產管理人提供財產擔保而破產管理人應此要求提供者,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四)共益債權或共益費用由破產財產隨時支付

  共益債權和共益費用因發生於破產程式開始後,故無需申報,也不依破產程式而隨時受償,這是其區別於破產債權的重要特征之一。破產企業出售財產或有其他收益時,應首先支付共益債權和共益費用。

共益費用的範圍[2]

  從共益費用的性質及作用看,它基本上是因與破產企業的財產有關的行為成本性支出,大多因消極的維持行為而發生。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產程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承擔的債務,多因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積極行為而產生。我們認為,共益費用應包括以下幾項:

  (一)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費用

  按破產制度的一般規則,破產程式開始後,債務人便失去對財產的管理及控制權,而由破產管理人為之。破產管理人為管理與處分企業財產必然會產生費用,其管理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項:(1)為保管物品的倉儲費用;(2)雇佣保管人員所支出的報酬;(3)運輸費用;(4)對不動產的保護與維護費用;(5)其他管理費用。

  對財產的處分費用包括兩種,一為消極處分費用,二為積極處分費用。前者是指因財產發生質的變化,若不處分,將會發生毀損、滅失或喪失價值的後果,故需要立即處分,因此產生的費用為消極處分費用;後者是指企業破產需要資金而需要處分財產,因此發生的費用為積極處分費用。

  除此之外,因對財產的處分發生的稅收是否為共益費用?從理論及國外司法實務看,應為共益費用。

  (二)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進行訴訟的費用

  這裡所稱的訴訟費用範圍極廣,它包括自破產程式開始時起至終結時止所需要的審判上的一切費用,例如,破產債權的受理費、法院否認申報債權及進行債權調查的費用、公告費、財產保全費、行使撤銷權的費用、為收回破產財產而必須提起訴訟的費用等。但是,這些費用必須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否則不屬此列,例如,雖為破產程式開始的申請,但法院並未受理而支出的費用、為確認自己的債權提起訴訟而支出的費用、補充申報債權後的調查費用等,均不能為共益費用。如果債權人對某個債權人權利提出異議之訴而使破產企業的財產受益時,提出異議者因此而支出的費用,仍可為共益費用。除此之外,為全體債權人進行訴訟而支付給律師的所有必要費用,也應屬於共益費用。

  (三)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等的報酬

  各國破產法均規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及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有取得報酬的權利。他們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工作,故其報酬應列為公益費用。另外,他們為執行職務而聘用工作人員的報酬也為共益費用。

  (四)為執行破產分配方案所生的費用

  破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並經法院認可後,需要付諸執行,因該執行而生的費用應為共益費用。

  (五)若破產程式系由和解程式或者重整

  程式轉換而來時,在重整程式或和解程式中已發生的共益費用,也應為破產程式中的共益費用。

參考文獻

  1. 王艷華主編.破產法學.鄭州大學出版社,2009.07.
  2. 2.0 2.1 李永軍著.破產法律制度.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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