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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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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債權調查概述

  債權調查分為一般債權調查和特別債權調查。一般債權調查為對按期申報者的債權調查。特別債權調查為對因未按期申報等原因,未能在一般債權調查中得到調查者的債權調查。特別債權調查的費用由被調查人承擔。

  為方便當事人起見,一般債權調查期日可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同日進行,否則應在其前進行。債權調查活動由人民法院主持,債權人有權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調查會議,但未出席者的債權也應予以調查。債務人(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關人員必須到場,說明情況,陳述意見,協助調查,擅自不到場者可對其採取拘傳、拘留等訴訟強制措施。如債權調查是在債務人企業被宣告破產後進行的,清算組(即破產管理人)必須出席,其未到場時,債權調查不得進行。

債權調查的內容

  1.債權人的主體資格審查

  債權人應提交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有效證明,證明是否合法存續的法人實體、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的合法身份。代理申報債權的,代理申報人是否提交了有效的授權及身份證明等。

  2.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審查

  管理人需審查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足以證明債權的存在。申報的債權額是否與債務人自己的記載一致,如果不一致,需找出不一致的原因,需要債權人補充材料的,應通知其補交。

  3.訴訟時效期間審查

  審查所申報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向申報人說明,債權人仍予申報的,可先予登記,提交債權人會議

  4.是否具有優先權審查

  審查債權人所申報的哦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有無其他法律規定的優先權。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照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製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係人查閱。

  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製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債權調查的程式

  首先,由人民法院宣讀、發放被調查債權的申報登記情況以及有關證據材料,並由該債權人進行說明解釋。隨後由債務人(破產人)陳述意見,清算組陳述意見(破產宣告後進行的審查),其他債權人陳述意見。

  然後再由該債權人說明解釋,他人仍有疑問者可繼續進行詢問調查。經調查後,各方均不再表示異議者,該債權即得以確認。債權調查結束後,由人民法院製作債權表,並將得到確認的債權列入債權表中。人民法院製作的債權表,應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經調查後仍存在異議者,由人民法院裁定該異議是否成立。異議的理由應限於債權登記表中的內容或被中止訴訟時原來的訴訟理由。該項裁定無實體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異議不成立時,債權列入債權表,異議人可以該債權人為被告提起債權確認訴訟。人民法院裁定異議成立時,債權不列入債權表,該債權人可以異議人為被告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異議人為數人時,可作為共同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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