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經濟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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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經濟規律(common economic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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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切社會形態或在幾個社會形態中起作用的經濟規律。它是共同存在的經濟現象或經濟過程的本質的反映。
共有經濟規律可以分為三種:
①一切社會形態所共有的經濟規律。這種經濟規律的存在,標志著各種社會形態有著互相聯繫的方面。斯大林說:“各種社會形態在它的經濟發展中,不僅服從自己特有的經濟規律,而且還服從一切社會形態所共有的經濟規律,……各個社會形態不僅以自己特有的規律互相分開著,而且以一切社會形態所共有的經濟規律互相聯繫著”(《斯大林選集》下捲,第 593頁)。生產關係一定要適合生產力狀況的規律,就是在一切社會形態中發生作用的共有經濟規律,它體現著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發展變化之間的本質聯繫,是決定社會發展變化的客觀經濟規律。
②在各個剝削階級社會中起作用的經濟規律。恩格斯說:“那些或多或少地對過去的全部歷史起過作用的規律則僅僅表現了以階級統治和階級剝削為基礎的一切社會所共有的關係”(《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捲,第357頁),剝削剩餘勞動的規律,就是在各個剝削階級社會中都起作用的共有經濟規律。
③在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起作用的共有經濟規律。例如,價值規律是與商品生產的存在相聯繫的共有經濟規律。在有商品生產的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裡,都有價值規律的存在和發生作用。
共有經濟規律在不同的社會經濟形態中起作用的方式和社會後果是有不同的。例如,生產關係一定要適合生產力狀況的規律,在階級對抗的社會是通過階級鬥爭來實現的,而在不存在階級對抗的社會主義社會則不是通過階級鬥爭來實現的,而是通過自覺地變革社會主義生產關係中不適合生產力狀況的部分,以實現這個規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