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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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路旅客運輸合同[1]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是指公路承運人與旅客達成的有關汽車運送旅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分類[1]
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公路汽車旅客運輸合同可分為普通客運合同、直達客運合同、城鄉公共客運合同、旅游客運合同及包車合同等不同形式。
根據《旅客運輸規則》規定,汽車旅客運送合同分為班車客運、旅游客運、計程車客運和包車客運合同四種。
- 1.班車客運合同
班車客運合同是指旅客與班車客運經營者訂立的運送合同。班車客運經營指客運經營者定點、定線進行的旅客運送經營。班車客運實行“強制締約”,即對符合規定的旅客購買車票的訂立合同的要約,客運經營者不得拒絕。
- 2.旅游客運合同
旅游客運合同指旅客客運經營者與旅游旅客之間訂立的運輸合同。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者游覽觀光為目的,其路線必然有一端位於名勝古跡、風景區等旅游點的一種營運方式。
- 3.計程車客運合同
計程車客運合同是指計程車客運經營者與旅客訂立的運輸合同。計程車客運指以轎車、小型客車為主,根據用戶(旅客)要求的時間和地點行駛、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一種營運方式。
- 4.包車客運合同
包車客運合同是指運送人與用戶將客車全部包給用戶(旅客),在用戶的指示下進行運輸的合同。包車客運是旅客運輸的一種運營方式,其特點是運送人遵照用戶的指示進行運輸,或按行駛里程或按包用時間收取運費。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簽訂[2]
- 1.訂立程式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訂立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簽訂通常是以旅客購票、車站售票行為完成的。在班車客運、旅游客運的情況下,其要約為旅客購買車票的意思表示,運送人(車站)售出合法有效的車票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在計程車客運情況下,計程車客運也實行“強制締約”規則。《旅客運輸規則》規定:“空駛計程車受乘客招攔停車後,一般不得拒絕乘客租用;在租用過程中應按乘客指定到達地點,選擇最佳路線行駛,嚴禁故意兜圈繞道多收費用。”這裡所謂“拒租”就是通常所說的“拒載”。
- 2.公路旅客車票
公路旅客車票是客票的一種,它是公路汽車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形式。公路汽車旅客車票是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確定運輸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憑證。一般車票包括發站、到站、發車時間、班次和發售日期及票價等內容。旅客持有有效車票,即享有相應的運輸權利,有權要求承運人提供票面規定的旅行服務。
承運人發售車票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應從方便旅客出發,在人口集中地區、城鎮設立售票所(亭),城鄉公車應隨車售票。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履行[2]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各自的義務,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 1)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①車輛必須適運。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道路運輸條例》第30條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②按時將旅客及行李運達目的地。為保證旅客能及時到達目的地,承運人必須按指定車站和時間進入車位裝運行包,檢票上客,正點發車,嚴禁提前發車。班車必須按規定線路、班點和時間運行、停靠,不得繞道‘、繞點行駛。運行途中發生意外情況無法運行時,應以最快方式通知就近車站派車接運,並及時公告。班車到站後,按指定車位停放,及時向車站辦理行包和其他事項的交接手續。
③保障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安全運輸是旅客運輸的核心,也是承運人最主要的義務之一。為保證旅客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承運人必須提供適合運輸的車輛,運營客車必須經過車輛管理部門審驗合格,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委派合格的客運人員,駕駛人員應當持有相應準駕車類的駕駛證,乘務人員必須具備一定業務知識,站務人員也應具備一定業務知識。承運人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④提供連續的規定的運輸服務。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
⑤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 2)公路旅客的基本義務
①按照約定或票面規定的時間、地點乘車。旅客應當憑有效車票按指定日期、車次檢票乘車,應一次完畢行程。班車客運旅客須持符合規定的客票,按票面規定的日期、車次檢票乘車;直達班車、普通班車在始發站對號入座。
②遵守運輸安全規定。旅客在旅行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協助承運人做好安全工作。旅客要服從承運方工作人員的安排和指揮,自覺維護站、車秩序。旅客不得攜帶易燃、爆炸、腐蝕、有毒及妨礙他人安全、衛生的物品進站、乘車,但在保證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對部分限運物品可按有關規定限額攜帶;乘車時,頭、手及身體不得伸出車外,不准翻越車窗,車未停穩,不准上下;不准隨便開啟車門,行車中不要與駕駛員閑談及妨礙駕駛操作。這些義務性要求都是為了保證旅客運輸安全所必須採取的措施。
③支付運費。旅客應憑有效車票乘車,下車時要驗票。酒醉、無人護送或雖有人護送但仍能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及惡性傳染病患者,均不予乘車;如果已購票,可以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無票一般不得乘車,旅客中途上車應及時購票。旅客遺失車票應另行購票乘車,如果在開車前向車站辦理掛失手續,經查對屬實且原票未退又無他人持票上車者,可由車站出具證明乘車。途中遺失車票,且能取得足夠證明者,可繼續乘車。旅客遺失車票另行購票後,在下車前又找到原票,經駕乘人員簽證後其中一張可按開車前退票處理。經查出旅客無票、持用無效車票或塗改車票乘車的,除補收自始發站起至到達站止的票價外,公路承運人可以按規定加收一定數額的票款。旅客要求越站乘車,經同意後,應補收從原到達站至新到達站的票價。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2]
-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變更
經公路承運人同意後,合同變更成立。變更旅客運輸合同的形式是旅客向公路承運人提出簽證改乘。經公路承運人同意簽證後,合同變更成立,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是旅客的原因而導致合同變更的,旅客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表現形式就是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如果是公路承運人責任導致合同變更的,承運人也應補償旅客的損失。
- 1)班車客運變更
①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乘車時,可在該班車開車2小時前辦理簽證改乘,改乘以一次為限。開車前2小時內不辦理簽證改乘,可作退票處理,並核收退票費。
②旅客要求越站乘車,事先聲明並經駕乘人員同意,補收加乘區段票款。如果不事先聲明的,其越乘區段按無票乘車處理。
③旅客退票應於規定開車時間2小時前辦理,最遲在開車後1小時內辦理。開車1小時後,不辦理退票;車上發售的客票和簽證改乘的客票不辦理退票;屬承運人責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費。
④班車在發車站停開、延期或改變車型,應公告通知。旅客要求退票,應退還全部票款;旅客要求改乘他次班車,由車站簽證改乘,改變車型應退補票價差額。班車因故停止運行,車站應協助旅客聯繫解決食、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⑤因班車中途發生故障,車站應迅速派車接運,接運車輛類別如果有變更,票價差額不退補。
⑥因路線阻滯,班車必須改道行駛時,票價按改道實際里程計收。按改道里程發售客票後,如果班車恢複原路線行駛,發車前由始發站將票價差額退還旅客。班車行至途中臨時需要改線或繞道,票價差額不退不補。如果不能繼續行駛,旅客願意在停車點或返回途中停止旅行,痘退還原票價款,補收已乘區段票款;要求返回原乘車站時,免費送回,並退還全部票款;如果願意在被阻地等候乘車,由站、車人員在車票上簽證,憑此繼續乘車。凡因班車停開和改道運行所發生的退票,均不收退票費。
- 2)旅游客運的變更
提供旅游綜合服務的旅游客運,退票須在開車前辦理,並核收退票費:無旅游綜合服務的旅游客運,退票按班車退票辦理;旅客中途終止旅游的,不予退票。
- 3)包車客運的變更與解除
用戶要求變更使用包車的時間、地點或取消包車,須在使用前辦理變更手續。運輸經營者要求變更車輛類型、約定時間或取消包車,也應事先與用戶協商,經同意後,方能變更。運輸經營者自行變更車輛或未按約定時間供車者,按違約或延誤供車處理。
- 2.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的解除
因發生特殊情況導致旅客運輸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者不必要,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主要標誌就是退票。如果是旅客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退票時公路承運人應當核收規定的退票費;如果是公路承運人的責任造成合同解除的,公路承運人不能收取退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