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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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司瑕疵設立[1]
公司瑕疵設立是指由於發起人或其他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設立行為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實體條件和程式條件,從而導致公司設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由於公司非自然主體,而是法律擬制的主體,且一旦成立就會對經濟生活產生較之自然人更大的影響,因而各國法律對於公司之成立在實體與程式方面都規定甚嚴,以市場準入之嚴格性來保護交易安全。然立法之理性並不能確保實踐之理性,瑕疵設立仍不乏存在。很多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律效力做出了規定,儘管我國公司法理論界主張規定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的呼聲很高,但新修訂的公司法依然延續了舊公司法的做法,沒有在立法中對此問題作出規定,這不得不說是一個立法上的遺憾。
公司瑕疵設立的內容[2]
公司瑕疵設立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主觀瑕疵。是指發起人或股東個人的設立行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發起人或股東沒有行為能力或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發起人或股東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發起人或股東明知其行為將侵害債權人利益而作出的設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觀瑕疵。是指設立行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現為設立行為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式,或者其他強制性法律規定。例如,設立目的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發起人或股東不足法定人數;章程必須記載事項欠缺或記載違法;發起人未認足、繳足出資;公司組織機構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公司瑕疵設立的法律政策[2]
(一)各國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律
各國對於公司瑕疵設立的法律態度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瑕疵設立有效公司瑕疵設立有效理論認為,即使公司設立存在著瑕疵,所設立的公司也是有效的,無論是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債權人均不能以公司設立瑕疵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設立行為無效。英美國家採取這種做法。
2.公司瑕疵設立無效
如果公司的設立存在瑕疵,公司的設立行為應屬無效,公司的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提起無效訴訟。大陸法系國家採取這種做法。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75條第1款規定,章程不包含關於股本數額或關於經營對象的規定,或章程關於經營對象的規定為無效的,任何一名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均可以提起宣告公司無效的訴訟。再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0條規定,公司無效或修改公司章程行為的無效,只有根據本法的明文規定或規定合同無效的條款,始可宣告。第365條規定,公司成立後,因意思要件的缺陷或一股東的無行為能力,公司無效。
3.公司瑕疵設立行政撤銷
公司設立如果存在瑕疵,可由行政主管機關予以撤銷。
(三)我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瑕疵設立的效力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式做了明確規定,如果公司在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情況下被公司登記機關註冊登記或者如果公司雖然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但是沒有完全履行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式,公司仍然被有關公司登記機關註冊登記,公司即存在設立瑕疵。此時,公司設立瑕疵具有何種效力,是否導致公司設立無效?我國2005年《公司法》對此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卻在兩個條款中暗含承認公司瑕疵設立的有效性。如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可以看出,根據第28條規定,公司並不因為設立時不具備最低註冊資本而無效,只要有限責任公司獲得了法人人格,則即使公司在設立時不具備所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公司仍然有效設立,公司債權人、股東或其他人員不得以公司在設立時不具備最低註冊資本為由而主張公司設立無效。但他們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股東根據第28條來承擔資本的補充責任。同時,第19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此條規定表明,在我國,即便公司設立違反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只要公司獲得營業執照,公司法人人格即應得到維持,公司不應當被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