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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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供給(Public 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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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供給是指政府的一種行政安排,它使物品和服務能為公民或特定的公民享用。這種供給既可以通過公共資助、專用票證來實現,也可以通過平等均發證來實現。
公共供求關係決定著公共行政的其他關係,如政治統治與公共行政的關係,立法、司法與行政的關係,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政府與企業的關係,政府職能與行政環境之間的關係,政府與政府之間的關係,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公共政策與行政執行的關係等等。公共需求與公共供給之間的關係從根本上影響著這些關係並決定這些關係的性質與發展方向。
2、公共需求與公共供給的矛盾構成公共行政發展的動力。
公共供求關係決定了行政主客體之間的各種關係,是因為它界定了政府作用的公共領域,界定了政治統治與公共行政的界限,界定了政府、市場、社會、企業之間的界限,界定了政府公共供給的方式與政府行為的方式。
公共物品的非競爭性使新增一個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從效率上說,公共產品必須免費供給。而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使公共產品無法從技術上排他,“免費搭車”問題不可避免。但私人部門出於利他行為等道德考慮,如慈善行為,也能提供少量公共產品。
2、公共部門提供:以徵稅方式提供公共產品。
公共供給(Public Provision)不等於公共生產(Public Production) ,因為公共供給可以私人生產。 這是公共部門民營化的基礎。
1、信息不充分;
2、偏好加總困難;
3、政治家和消費者都有“近視”的弱點;
政府公共供給指標體系的基本原則[1]
設計政府公共供給指標體系必須遵循公共性、總括性和系統性的原則。
- 1、公共性原則。
政府公共供給指標必須針對公共領域,具有公共價值觀的內涵。政府公共供給指標的選擇必須是政府公共事務領域的公共產品,是政府具有比較優勢的公共領域,如政府基礎科學研究投入總量,就是政府在具有外部性和公共性的基礎研究領域提供的公共科技類公共產品的指標;而企業研究與開發投資總量這一指標則不是政府公共領域的範疇,不能作為政府公共供給指標。政府公共供給指標必須是公正、公平和正義這些公共價值觀的具體體現,如綜合入學率指標是公平針對所有的適齡兒童,並不因為某些兒童的特殊背景而有所不同。
- 2、總括性原則。
政府公共供給指標必須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和政府發展規律的概括性表述,必須內在地反映社會要素之間的客觀邏輯關係與發展規律。政府公共供給指標首先要便於在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之間進行比較,必須有國際統計慣例作為基礎;公共供給指標的演化要能反映社會發展的客觀進程,如出生時預期壽命指標的不斷提升必須反映由於經濟進步所必然引發的出生時預期壽命的客觀邏輯;公共供求指標一定是關係社會發展和政府發展的關鍵性指標和代表性指標,如政府提供教育類公共產品的指標可以用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百分比來表示,而不能是一般性指標和無意義的指標,如某一層級政府的公共教育支出來表示。
- 3、系統性原則。
公共供給指標之間必須有內在的邏輯聯繫,如人均GDP指標與出生時預期壽命指標、成人文盲率指標之間要有一定的歷史邏輯關係,也就是說,人均GDP指標的提高,必然導致出生時預期壽命的提高和成人文盲率的降低;與經濟增長指標相伴隨的是識字率指標和預期壽命指標的提高。公共供給指標要共同構成描述政府公共供給水平的全面圖景,能夠全面表述政府公共服務與公共產品供給的全貌;公共供給指標要能從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描述公共供給的發展水平,每年度政府公共供給指標構成靜態指標,而各年指標遞增或遞減構成政府公共供給的動態指標;以動態指標為基準,我們可以繪出政府公共供給曲線。
- ↑ 李軍鵬.公共服務型政府[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0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