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期限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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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期限結構是指不同期限的國債占國債總量的比例,是政府債務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債的順利發行、流通、償還以及政府對經濟的調控都有重要的影響。
在進行公債期限結構選擇的同時,還必須結合公債利率結構進行分析。公債期限結構選擇的目標是,公債期限長短的配套能夠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而公債利率結構的選擇是,既能滿足財政的“公債利息成本最低”的要求,又能使公債順利發行[1]。
合理的公債期限結構不僅可以滿足投資者多樣化的投資需求,有利於政府保持財政收支的相對穩定和平衡,還可以為政府進行巨集觀調控提供多種調控工具。公債期限結構的合理程度與債券市場的發展密切相關。以美國為例,美國債券市場非常發達,在其債券結構中,既有超長期公債,又有品種多樣的短期公債,短、中、長期公債形成系列。我國政府債券的期限結構特點是短期化和多樣化並存。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國內政府債券的期限為8一10年;80年代中後期,期限為5-8年;90年代初期為3-5年;1994年為0.5-3年。由於缺少長期公債和1年以內的短期公債,我國的公債不能形成合理的品種系列。另外,我國公債發行品種較少、結構單一,這使公債在滿足投資者多種投資需求以及發揮巨集觀調控方面的許多功能難以有效發揮[2]。
公債期限結構的特點[3]
我國公債期限結構的特點是2-5年的中期公債一直占發行公債的主體。1985年至1993年發行的公債都是2—5年。到目前為止,我國只是在1996年發行了一年以內的短期公債,占當年全部公債發行額的19%,至於長期公債,各國對其期限有不同劃分方法,美國規定為15年以上,英國規定為10年以上,而我國則僅規定為5年以上;按英美標準,1981年後,我國除在1998年對國有商業銀行發行了超長期的特別公債外,就沒有發行過長期公債;即使按我國標準,1994年至1998年,每年發行的5年以上的公債都不超過該年發行總額的10%。由此可見,儘管我國公債期限在多樣化上已取得很大進步,但總體上看,仍然是中期公債為絕對主體的單調結構。
公債期限結構設計的要求[4]
公債期限結構的設計,首先要滿足政府對公債資金使用的需要,如為解決預算收支短期平衡問題的,應發行短期公債。其次,要與社會資金分佈狀況和人們對公債的投資需要相適應。在社會資金分佈較為集中,大量社會財富由少數人或機構持有時,會存在數額較多的長期閑置財力,從而長期公債較易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