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期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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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债期限结构是指不同期限的国债占国债总量的比例,是政府债务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债的顺利发行、流通、偿还以及政府对经济的调控都有重要的影响。
在进行公债期限结构选择的同时,还必须结合公债利率结构进行分析。公债期限结构选择的目标是,公债期限长短的配套能够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而公债利率结构的选择是,既能满足财政的“公债利息成本最低”的要求,又能使公债顺利发行[1]。
合理的公债期限结构不仅可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有利于政府保持财政收支的相对稳定和平衡,还可以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多种调控工具。公债期限结构的合理程度与债券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以美国为例,美国债券市场非常发达,在其债券结构中,既有超长期公债,又有品种多样的短期公债,短、中、长期公债形成系列。我国政府债券的期限结构特点是短期化和多样化并存。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国内政府债券的期限为8一10年;80年代中后期,期限为5-8年;90年代初期为3-5年;1994年为0.5-3年。由于缺少长期公债和1年以内的短期公债,我国的公债不能形成合理的品种系列。另外,我国公债发行品种较少、结构单一,这使公债在满足投资者多种投资需求以及发挥宏观调控方面的许多功能难以有效发挥[2]。
公债期限结构的特点[3]
我国公债期限结构的特点是2-5年的中期公债一直占发行公债的主体。1985年至1993年发行的公债都是2—5年。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是在1996年发行了一年以内的短期公债,占当年全部公债发行额的19%,至于长期公债,各国对其期限有不同划分方法,美国规定为15年以上,英国规定为10年以上,而我国则仅规定为5年以上;按英美标准,1981年后,我国除在1998年对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超长期的特别公债外,就没有发行过长期公债;即使按我国标准,1994年至1998年,每年发行的5年以上的公债都不超过该年发行总额的10%。由此可见,尽管我国公债期限在多样化上已取得很大进步,但总体上看,仍然是中期公债为绝对主体的单调结构。
公债期限结构设计的要求[4]
公债期限结构的设计,首先要满足政府对公债资金使用的需要,如为解决预算收支短期平衡问题的,应发行短期公债。其次,要与社会资金分布状况和人们对公债的投资需要相适应。在社会资金分布较为集中,大量社会财富由少数人或机构持有时,会存在数额较多的长期闲置财力,从而长期公债较易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