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船舶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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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船舶報檢是指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據船舶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請和預報資料預先進行的檢查。
入境船舶報檢範圍包括所有入境的國際航行船舶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國際航行船舶。所有的入境船舶都必須實施衛生檢疫;來自疫區的船舶入境時,無論是否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都必須在口岸進行動植物檢疫。
(1)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24小時前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
(2)受入境的船舶,在航行中發現檢疫傳染病(鼠疫、霍亂、黃熱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須立即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3)受入境檢疫的船舶,按規定懸掛檢疫信號,在發給入境檢疫證之前,不得降下檢疫信號。
白天:懸掛“Q”字旗,表示沒有染疫,請發給入境檢疫證;懸掛“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請即刻實施檢疫;
夜間:懸掛紅燈三盞,表示沒有染疫,請發給入境檢疫證;懸掛紅紅白紅四盞燈,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請即刻實施檢疫。
(4)檢疫地點必須在最先到達的國(地區)境口岸的檢疫錨地或者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的指定地點實施。
(1)錨地檢疫。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船舶,應實施錨地檢疫: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有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意外傷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發現有嚙齒動物異常死亡的;未持有有效《除鼠證書/免予除鼠證書》的;沒有申請隨船檢疫、靠泊檢疫或電訊檢疫的;裝載活動物的。
(2)隨船檢疫。對旅游船、軍事船、要人訪問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到有特殊情況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資急需裝卸、船舶急需搶修等,經船方或者代理人申請,可以實施隨船檢疫。
(3)靠泊檢疫。對未持有我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有效《交通工具衛生證書》,並且沒有應實施錨地檢疫所列情況或者因天氣、潮水等原因無法實施錨地檢疫的船舶,經船方或者代理人申請,可以實施靠泊檢疫。
(4)電訊檢疫。對持有我國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有效《交通工具衛生證書》,並且沒有應實施錨地檢疫所列情況的船舶,經船方或者代理人申請,可以實施電訊檢疫。
電訊檢疫必須是持有有效《交通工具衛生證書》的國際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時,通過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錨地所在的檢驗檢疫機構以電報形式報告。電報內容包括:
船名、國籍;預定到達港口或檢疫錨地的日期和時間;發航港,最後寄港、駛離日期;船員人數、旅客人數、健康狀況;交通工具衛生證書編號、簽發日期、簽發港;除鼠證書/免予除鼠證書的簽發日期、簽發港;食品、飲用水、壓艙水裝載日期、簽發港和數量;貨物、集裝箱種類、數量及裝載港和日期;其他必須說明的問題。
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的情況如下:
(1)實施衛生除害處理。
(2)實施各地與就地診驗。對船上的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應當實施隔離,對染疫嫌疑人實施不超過該檢疫傳染病潛伏期的留驗或者就地診驗。
(3)實施退回與銷毀。對船上的染疫動物實施退回或者撲殺、銷毀,對可能被傳染的動物實施隔離。發現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必須作封存或者銷毀處理。
(4)對來自疫區且國家明確規定應當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壓艙水需要排放的,應當在排放前實施相應的衛生除害處理。對船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應當放置於密封有蓋的容器中,在卸載前應當實施必要的衛生除害處理。
(5)實施隔離與檢疫。對船上的伴侶動物,船方應當在指定區域隔離,確實需要帶離船舶的伴侶動物、船用動植物及其產品,按照有關檢疫規定處理。
檢驗檢疫機構對經檢疫判定沒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簽發《船舶入境衛生檢疫證》;對經檢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來自傳染病疫區應當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項的入境船舶,在實施相應的衛生除害處理或者註明應當接受的衛生除害處理事項後,簽發《船舶入境檢疫證》;對來自動植物疫區經檢疫判定合格的船舶,應船舶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簽發《運輸工具檢疫證書》;對須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應當向船方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併在處理合格後,應船方要求簽發《運輸工具檢疫處理證書》。
- 王永紅主編.《報關報檢實務》.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3(10).第1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