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船舶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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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船舶報檢是指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離境前4小時內申報、辦理出境檢疫手續。
出境船舶的報檢範圍是對所有出境國際航行船舶在離境口岸實施衛生檢疫,辦理出境檢驗檢疫手續。
(1)出境船舶報檢時間規定。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離境前4小時內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辦理出境檢驗檢疫手續。已辦理手續但出現人員、貨物的變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況24小時內不能離境的,須重新辦理手續。船舶在口岸停留時間不足24小時的,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入境手續時,可以同時辦理出境手續。
(2)報檢地點的規定。船舶必須是在最後離開的出境港口接受檢疫。
(3)出境船舶辦理報檢所需單證。辦理出境檢驗檢疫手續時,船方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航海健康申報書》、《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船員名單》、《旅客名單》及載貨清單等有關資料(入境時已提交且無變動的可免於提供) 。
(1)實施適載檢驗。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船艙,必須在裝貨前申請適載檢驗,取得檢驗證書。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准裝運。
(2)實施除害處理。裝載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的船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規定,取得《運輸工具檢疫證書》。對需實施除害處理的,作除害處理並取得《運輸工具檢疫處理證書》後,方可裝運。
(3)簽發證單。經審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檢驗檢疫資料或者經登輪檢驗檢疫,符合有關規定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交通工具出境衛生檢疫證書》,併在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繫單上簽註。
- 王永紅主編.《報關報檢實務》.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3(10).第2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