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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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賃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亦稱“船舶經營租賃合同”、“船舶轉移占有租賃合同”、“光租合同”'、“空船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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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賃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或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營運,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光船租賃合同是一種船舶租賃合同。
光船租賃合同的標準合同格式中,較為突出的是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制定的標準光船租賃合同(BARECON)。BARECON有A、B兩種格式,A格式用於一般的船舶經營租賃 ,B格式用於通過抵押融資的新建船舶的租賃。A、B格式中均有船舶租購方面的規定,供當事人自由採用。
1、出租人交船的義務。
2、出租人的權利擔保義務。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義務。
出租人的主要權利是收取租金。
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義務。
2、承租人不得轉租的義務。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的主要權利是按照約定使用船舶。承租人通過其自己雇佣或出租人提供的船長、船員直接或間接控制船舶。
與船舶期租合同相比,光船租賃合同具有下麵的特征:
1、光船租賃合同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經營船舶取得收益;而船舶期租合同的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完成一定的貨物運輸。
2、在光船租賃下,承租人占有船舶;而期租下,船舶則由出租人占有。
3、在光船租賃下,船用燃料、物料、給養等一般由承租人提供,承租人除交付租金外,還要承擔船舶的全部航行費用;而在期租下,船用燃料、物料、給養等一般由出租人裝備,承租人只支付租金。
4、在光船租賃下,船長和船員一般由承租人雇用或租用;而在期租條件下,船長和船員均由出租人雇用。
5、光船租賃的設定、轉移和消滅,必須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而期租合同無須登記。
光船租船合同一般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光船租船合同適用於光船租船這一不定期船的營運方式。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一樣,雙方當事人在選定的合同格式基礎上對此格式加以修改、補充後達成。
目前,國際航運界使用較為廣泛的光船租船格式是波羅的海航運公會制定的"標準光船租船合同"(Standard Bareboat Charter),租約代號"貝爾康89"(BARECON)。
光船租船合同通常訂有以下條款:
- 船舶說明條款,包括船名、船籍、船級、噸位、容積等內容;
- 交船與解約條款;
- 租期條款;
- 貨物與航行區域條款;
- 船舶的使用與保養條款;
- 船舶的檢查條款;
- 租金支付條款;
- 還船條款;
- 船舶抵押條款;
- 船舶保險條款;
- 合同的轉讓與船舶轉租條款;
- 出租人和承租人權益的保護條款。
在光船租船合同的基礎上,承租雙方可以訂入租購條款,從而達成了光船租購合同。租購條款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權與風險的轉移、船舶無債務擔保、船舶文書交接等內容。
光船租賃可以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