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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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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停貸潮

  一些爛尾樓業主單方面宣佈停止償還商品房按揭貸款,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了聲勢愈大的“強制停供潮”。公開聲明中表示,如果樓盤無法在一定期限內復工,業主將選擇強制停還按揭貸款,風險與損失由各方共擔。

停貸潮導火索

  2022年6月30日,江西景德鎮恆大瓏庭項目全體業主發出一封公開信,指出瓏庭項目已在2021年5月底全面停工,項目監管資金耗盡。   

  因項目停工、多次維權無果,瓏庭業主要求項目方須在2022年10月底復工,否則將在2022年11月強制停貸,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該公開信強調,強制停貸造成的損失由所有違規房貸的銀行、資金監管不力的政府相關單位,轉移資金的恆大江西分公司、瓏庭項目組等相關利益方共同承擔。   

  而在景德鎮恆大瓏庭打響“第一槍”後,近期包括武漢、鄭州、西安等多地業主抱團宣佈強制停貸。

  克而瑞地產研究統計稱,截至7月13日,已有106個項目加入其中,涉及深圳、武漢、鄭州、長沙等近20個多城市,其中鄭州一市就達到26個項目,涉事開發商包括恆大、世茂、富力、陽光城等,尤以暴雷的恆大項目最多,近30個。

  “按照最低首付比例,上述停貸項目借款人尚未歸還的貸款額度,約在3700億元,基於最保守的預估,即便全部壞賬,總額度也僅占目前個人住房貸款餘額38萬億比重不到1%。”上述研究機構判斷。

  綜合多個維權樓盤來看,業主們之所以被迫選擇停貸,共同理由直指,銀行在房屋主體未封頂前即違規為開發商發放按揭貸款,開發商藉此將銷售資金抽掉挪用,導致項目停工或爛尾。此外,告知書對象還包括當地政府、住建局、銀保監會等監管機構。

  業主們的普遍訴求,是停貸止損,並藉此倒逼商業銀行也加入復工隊伍,直至復工或交房之日,才恢復償還按揭月供。

停貸潮中的監管資金去向

  監管資金是如何被挪用的?

  預售資金是指新房項目預售後,房企收到的各種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貸款等。預售資金監管是指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銀行對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第三方監管,房企須將預售資金存入銀行專用監管賬戶,只能用作本項目建設,不得隨意支取、使用。當房企達到規定的工程建設進度節點,可申請支取相應比例的預售款。

  但是,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為了規模擴張,在“拿地-開工-預售-拿地”的高周轉模式下,很多新房預售後的回款資金,不是用作結算工程款,而是被違規挪走他用,通過撬動資金杠桿,進行大規模拿地實現快速擴張。

  對此,柏文喜表示,按照常規,房地產項目開發貸款也是按項目建設進度撥付的,但實際上開發商往往會以各種方式提前套取開發貸款,而貸款銀行也給予了默許甚至是“合謀”,從而造成開發貸款大量被挪用和轉移,從而導致了預售項目的資金鏈斷裂和爛尾。

  預售資金是如何被挪用的呢?最常用的一種手段是,錢沒進入監管賬戶,而是進入了非監管賬戶。項目公司設置多個銀行賬戶屬於常事,將占比較小的首付款放置於監管賬戶上,另將按揭款放在非監管賬戶上,這樣被監管的資金就只有30%左右。另一種手段是虛報工程進度,聯合施工方將監管資金的錢套出來。此外,有的賬戶監管形同虛設,開發商直接抽調資金。

  “與承建商偽造工程量、與供應商偽造採購合同等,而且不少承建商、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是開發商的關聯企業,甚至就是開發商自己。”柏文喜如是說。

  通過挪用預售資金撬動金融杠桿進而實現規模擴張,這種模式暗藏巨大風險,如果房企出現資金鏈斷裂,就很容易導致樓盤停工乃至爛尾。

  西安世茂璀璨傾城二期挪用監管資金就曾被相關政府部門通報。2022年6月8日,西安市未央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發佈了《關於糾正違規挪用西安世茂璀璨傾城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函》。其中指出,西安世茂璀璨傾城項目因集團抽調商品房預售資金,現存在資金缺口達11億元,導致項目停工,並要求其將之前調撥的資金退還到監管賬戶,解決資金缺口困境、保障世茂璀璨傾城項目如期交付。

強行停貸的相關問題

  問題1:在樓盤“出險”之後,購房人主張停貸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王玉臣:在法律層面上,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出現這些情況後購房人有權直接停貸。在這裡有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銀行和購房人之間的按揭貸款法律關係,屬於借貸;另一個是購房人和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關係。爛尾樓盤的出現屬於商品房買賣關係出了問題,與按揭貸款法律關係是相對獨立的,所以不是直接就能賦予購房人可以停貸的權利。這是兩個合同,兩個法律關係。

  所以,這種停貸的做法有著不小的風險。如果沒有得到銀行的回應和同意,同時也沒有得到法院的判決支持,貿然停貸的購房人往往就成了違約方,徵信就會受到影響,還可能會被訴到法院,甚至還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問題2:如果銀行違反規定,存有過錯,購房人是否可以不還貸?

  張柯:爛尾是因,停貸是果,如果只以單個合同的相對性論,不符合公平原則。對於購房人而言,已經支付了首付款,但購買的期房停工或者爛尾,一方面超過約定期限沒有收到房子,另一方面還繼續償還貸款,這是不公平的。對於開發商而言,收了購房人的首付款和銀行貸款,卻不能按時交房。對於銀行而言,依約既享有抵押權,又享有債權,但卻違規放貸,疏於監管甚至為開發商“開綠燈”,依法應當承擔監管責任。

  2018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廣東省高院”)審判的一個案件,具有參考意義。這個案件是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簡稱“招行惠州分行”)因與被申請人黃一婷以及一審第三人光耀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光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在該案中,銀行沒有將貸款支付到預售款專用賬戶,而是轉到開發商的另一個賬戶,導致資金被挪用,項目爛尾。廣東省高院從公平原則出發,以締約過失責任,維持一審、二審的判決:開發商交房前,購房人可以不還貸,購房人已付的貸款銀行不需要退回。

  問題3:面對樓盤停工甚至爛尾,購房人是否有權單方面停止履行貸款合同義務?

  王海濤:如果購房人起訴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以及貸款合同,根據情況,法院可能會判決剩餘貸款不再由購房人償還;對於已償還部分以及首付部分,應由開發商償還購房人;開發商不再履行對購房人交付房屋的義務。對於後續貸款的償還,如果解除購房合同以及貸款合同,根據情況,法院可能會判決剩餘貸款不再由購房人償還,而是由開發商償還銀行。

  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再245號案例,因出賣人(開發商)未按照約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亦被解除,應由出賣人將收取的購房貸款本金及利息返還擔保權人(貸款銀行)和買受人(購房人),而買受人不負有返還義務。

  此類案件涉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雙重法律關係,因開發商違約不能交房導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卻實際占有使用購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及銀行的按揭貸款;銀行依據合同約定既享有抵押權,又同時享有對開發商、購房人的債權;購房人未取得房屋,卻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償還按揭貸款。若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則在購房人對合同解除無過錯的情況下,仍要求其對剩餘貸款承擔還款責任,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負擔,各方權利義務失衡,有違公平原則。

  問題4:對於遭遇爛尾樓的購房人,如何從法律層面為自己維權?

  王玉臣:首先,儘快核實所購項目的預售房款收取情況、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開發商逃避預售資金監管、挪用預售資金的情況,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等方式對項目的開發建設做全面的調查和瞭解。

  其次,若核實發現存在挪用預售資金的情況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應儘快提起相關的查處申請,申請相關部門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如果通過核實,發現在這個過程中銀行也存在違規操作,還可以視情況提起相關的違法查處申請。

  再次,如果交房已經延期,還可以視情況提起相關的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民事訴訟,追究逾期交房違約金。

  第四,很多爛尾樓或者延期交房的項目,存在開發商被強制執行的問題,不乏執行範圍是購房人的房屋。所以平時務必註意查詢開發商的執行情況,如果發現自己購買的房屋被查封或被執行了,要及時提起相關的異議,必要的時候,還要及時提起執行異議的訴求。

  最後,在上述法律手段的基礎上,可以建立和開發商等多方主體談判的平臺,進而推動開發商儘快完工交房。作為購房人,要想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需要靈活、充分運用法律賦予咱們老百姓的權利,依法依規去做,千萬不要碰紅線,否則得不償失。

  若銀行違規放貸,監管部門可行政處罰

  問題5:如果銀行違規放貸,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王海濤:如果銀行違規放貸,不構成業主對房屋貸款合同停貸的原因,但是,違規放貸的銀行將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8條規定,銀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保監局可以對銀行採取罰款、對有關人員採取紀律處分或禁止從事行業工作等措施。同時,很多省市專門出台監管細則,禁止銀行監管新的預售項目。

  對於違規銀行面臨的風險而言,如果業主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以及貸款合同,根據情況,法院可能會判決剩餘貸款不再由購房人償還,而是由開發商償還銀行,開發商的償債能力及周期是不確定的。

  問題6:目前,購房人與銀行簽訂的房屋貸款合同中,是否有涉及銀行違規放貸等的相關約定?

  王玉臣:一般是沒有的。特別建議購房者,在現在的銀行按揭貸款合同文本中,將違規放貸的情形進行羅列,並且約定如果出現爛尾等情況,後續的違約責任如何釐清。

  張柯:銀行如果在購房人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中,通過格式條款,明顯不合理加重購房人的責任,如約定“借貸關係解除的,借款人應當返還其所欠貸款的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則可能違反公平原則。

  開發商違法違規挪用監管資金將被處罰

  問題7:開發商挪用監管資金致使樓盤爛尾,開發商應承擔什麼責任?

  王玉臣: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沒有約定挪用監管資金的違約責任,所以開發商挪用監管資金,一般是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如果銀行監管不力,開發商挪用預售款,都屬於違法行為。針對開發商的違法行為,購房人可以向當地住建部門投訴,住建部門可以對開發商採取列入信用黑名單等行政措施。

  問題8:購房人停貸對開發商有什麼影響?

  王海濤:對於開發商而言,可能面臨的後果為購房人主動停貸、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退房等。在法律層面,如果解除購房合同以及貸款合同,法院可能會根據情況判決剩餘貸款不再由購房人償還,而是由開發商償還銀行。

  業主抱團停貸是否會促使開發商復工這需要分別看待,因為,開發商的交樓說到底是資金問題,從一定程度上來講,有促進開發商交房的作用,具體作用大小,還要看房地產市場狀況以及開發商實際面臨的困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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