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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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合併是指作為債權人的組織與其他組織結合成一個組織,原來的組織可以存在(吸收合併)。也可以消滅(新設合併)。
合併主要是企業法人的變更,指經過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併發布公告,兩個以上的法人合併為一個法人。依照法律規定,與企業的分立一樣,變更後的企業法人享有承擔原企業法人的權利和義務。原企業法人對外享有全部債權,依法由變更後的企業法人享有。債務人不得以債權方發生並變動為由,拒絕履行債的義務。接受原企業委托、代理實施討債事務的,在原企業已經發生變更後,應重新辦理授權委托手續。
法人分立包括法人分立和分解。法人分立指法人分出一部分財產設立新法人,原法人不因分出財產而終止。所謂分解,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訂立合同後、履行前,在被撤銷的基礎上,成立一個或數個新的單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的分立要引起合同債權債務移轉,即被撤銷單位的合同債權債務移轉給新的單位承擔。單位訂立合同後分立的,一般情況下,由分立的單位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在分立為幾個新單位的情況下,若債權人和債務人特別約定合同的債權或者債務分別由各個新單位按份承受,或者由一個或者部分新單位承受的,應當按照該約定承擔原合同債權和債務;合同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上述特別約定的,則由分立的各個單位承受連帶債權和債務。
所謂分立,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訂立合同後、履行前,在被撤銷的基礎上,成立一個或數個新的單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的分立要引起合同債權債務移轉,即被撤銷單位的合同債權債務移轉給新的單位承擔。單位訂立合同後分立的,一般情況下,由分立的單位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在分立為幾個新單位的情況下,若債權人和債務人特別約定合同的債權或者債務分別由各個新單位按份承受,或者由一個或者部分新單位承受的,應當按照該約定承擔原合同債權和債務;合同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上述特別約定的,則由分立的各個單位承受連帶債權和債務。
所謂合併,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合同後,與其他單位合併在一起成立一個新的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單位合併時要引起合同債權債務移轉,即單位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所謂變更住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改變了合同規定的當事人住所,由一地遷移到另一地。當事人變更住所,往往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地點等問題。
無論是當事人分立、合併還是變更住所,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履行合同,而不得以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為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也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只要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一方的當事人及時通知對方即可。
在作為債權人的當事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的情況下,該當事人有義務將此情況通知債務人。屬於分立或者合併情形的,債權人通知的內容應包括成立的新單位名稱、地址以及債權債務分配的情況等有關合同履行所必需的事項。如果債權人不通知這些事項,債務人就難以正確履行義務。
債權人不及時向債務人通知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有權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因此產生的後果由債權人承擔,而非由債務人承擔。所謂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暫時推遲履行合同債務。中止履行只是暫時不履行合同,而不是終止合同關係、永久地不履行;待弄清楚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的情況後,債務人應當恢復履行,但是,也不應當讓債務人無限期地處於等待履行的狀態,這對債務人不利,所以,在中止履行一定的合理期限後,仍無法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依法向法定的提存機關提存,以終止合同關係(有關提存的內容,詳見本書“合同的終止”一章相應問題,這裡不再重覆)。
需要指出的是,因債權人合併分立或變更住所而增加履行費用的,增加部分應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