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減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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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減值損失是企業因購貨人拒付、破產、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而遭受的損失。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可知:對企業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和租賃應收款發生信用減值核算時由原來的“資產減值損失"賬戶改成“信用減值損失"賬戶。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應用指南,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預期信用損失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核算。因此,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後,其發生的壞賬準備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不再通過“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計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組合)預期信用損失。如果該預期信用損失大於該工具(或組合)當前減值準備的賬面金額,企業應當將其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借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根據金融工具的種類,貨記“貸款損失準備”“債權投資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租賃應收款減值準備”“預計負債”(用於貸款承諾及財務擔保合同)或“其他綜合收益”(用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債權類資產,企業可設置二級科目“其他綜合收益—信用減值準備”核算此類工具的減值準備)等科目(上述貸記科目,以下統稱“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如果資產負債表日計算的預期信用損失小於該工具(或組合)當前減值準備的賬面金額(例如,從按照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轉為按照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時,可能出現這一情況),則企業應當將差額確認為利得,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信用減值損失與應收款項關係[1]
應收款項屬於企業的資產,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及預付賬款,其中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形成的環節是銷售環節,預付賬款形成的環節是購買環節,其他應收款是購銷之外環節產生,應收款項存在是因為企業信用的存在,企業在對外提供會計信息時,由於謹慎性原則,期末需要對企業應收款項的賬麵價值進行覆核,若信用受損,如因購貨人拒付&破產&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收回,應當合理估計發生壞賬的可能性並按期估計壞賬,確認信用損失這類無法收回的款項就是壞賬,企業因壞賬而遭受的損失就是壞賬損失%關於應收款項減值核算方法有兩種: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
- 直接轉銷法即日常核算中不考慮減值損失,在實際發生壞賬時,直接將損失記入當期的損益,同時沖銷應收款項由於其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故我國不採用此法。
- 備抵法是採用一定方法按期估計壞賬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建立壞賬準備,待壞賬實際發生時,沖銷已提的壞賬準備和相應的應收款項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夠在報表上看到應收款項的金額是應收賬款的賬麵價值,瞭解企業應收款項真實情況,符合權責發生制和謹慎性原則,因此,我國採用的是備抵法評估壞賬。
在備抵法下,為了核算應收款項的壞賬計提&轉銷情況,企業應設置壞賬準備科目和信用減值損失科目,通過T型賬戶對信用減值損失及壞賬準備賬戶反映的內容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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