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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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减值损失是企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可知:对企业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发生信用减值核算时由原来的“资产减值损失"账户改成“信用减值损失"账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企业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根据金融工具的种类,货记“贷款损失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租赁应收款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用于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或“其他综合收益”(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类资产,企业可设置二级科目“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核算此类工具的减值准备)等科目(上述贷记科目,以下统称“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该工具(或组合)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例如,从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转为按照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时,可能出现这一情况),则企业应当将差额确认为利得,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信用减值损失与应收款项关系[1]
应收款项属于企业的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其中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形成的环节是销售环节,预付账款形成的环节是购买环节,其他应收款是购销之外环节产生,应收款项存在是因为企业信用的存在,企业在对外提供会计信息时,由于谨慎性原则,期末需要对企业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若信用受损,如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应当合理估计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并按期估计坏账,确认信用损失这类无法收回的款项就是坏账,企业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就是坏账损失%关于应收款项减值核算方法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
- 直接转销法即日常核算中不考虑减值损失,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将损失记入当期的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由于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故我国不采用此法。
- 备抵法是采用一定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在报表上看到应收款项的金额是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了解企业应收款项真实情况,符合权责发生制和谨慎性原则,因此,我国采用的是备抵法评估坏账。
在备抵法下,为了核算应收款项的坏账计提&转销情况,企业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通过T型账户对信用减值损失及坏账准备账户反映的内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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