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財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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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理解認為,信托財產登記是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登記機構對信托財產的轉移(變更)和信托的基本內容進行的登記,即委托人把初始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人時依法進行的財產轉移登記以及信托基本內容的登記。
廣義的理解則認為,信托財產登記應當包括設立信托、信托管理、信托終止等整個過程涉及的所有信托財產的登記。
信托財產登記的內容[1]
除設立信托時的財產轉移和信托基本內容登記,至少還包括以下各項財產的登記:
(1)信托成立並生效後,委托人追迦納入信托的財產;
(2)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與他人進行交易取得的財產,例如,運用信托資金購買他人財產或者出售信托財產,依法均必須進行財產轉移的變更登記。
(3)受托人變更、數量增加或減少後需進行信托財產的變更登記。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發生變更或者數量有增減的,應當進行受托人變更登記,將新的或增加的受托人登記為信托財產所有人。
(4)信托財產轉移給受益人時的變更登記。在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益人的,例如,受托人以信托資金購買的房屋轉移給受益人,仍需辦理信托財產轉移登記,將財產登記在受益人名下。
(5)信托終止時的財產轉移登記。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應當依信托文件或信托法的規定轉移給權利歸屬人,也應當依法辦理財產轉移登記。
信托財產登記制度[2]
結合目前財產登記制度的實際情況,建立我國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首先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儘量減少與現行制度的衝突。
目前我國已經在財產登記方面形成了一定的體系,如股權由工商局登記、房地產由房地產登記部門登記等等。信托財產登記制度雖然有其特殊性,但不應與現行登記制度產生衝突,反而應當借用現有的登記制度,將財產權轉移登記與信托登記合二為一。這樣既可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也可以避免財產轉移登記與信托登記的不一致。
(2)反映信托財產的性質。
雖然借用現有的登記制度,但是信托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其信托過程中的財產性質與一般財產性質不同,所以信托登記必須明示登記財產的信托性質。
(3)不違背信托隱名的特性。
雖然信托財產登記必須明示登記財產的信托性質,但是信托具有為委托人、受益人隱名的特性 ,所以信托財產登記不應破壞信托隱名的特性,應當僅在相關的權利憑證及登記簿上顯示該財產在受托人名下,該財產為信托財產即可。此外,為了存檔及司法調查的方便,登記機關應當將包括信托合同在內的相關申請資料複印存檔,做成信托專簿。 但需要註意的是,信托專簿一般不向社會公開,僅供司法調查用。
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對信托制度及社會交易的危害很大,主要表現在:
(1)由於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使得信托財產獨立性、破產隔離等特點無法得到充分的體現,與信托立法本意不符。
(2)由於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造成信托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只能通過合同法或物權法意義上的轉讓來持有信托財產,在過戶的稅費上及登記機關的審批等方面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3)由於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對社會交易安全造成的危害很大,因為社會第三方從登記機關那裡無法得到登記財產的性質等方面的準確信息,而信托法對於信托財產又有一系列的保護性規定,這將加大社會交易的不確定性,對於社會交易安全極為不利。所以,監管部門應當高度重視信托財產登記的問題,儘快出台我國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細則。
1、信托財產登記的範圍:主要包括房地產、股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等目前及將來法律規定需要通過登記來作為物權權利生效或對抗要件的權利類型。
2、信托財產登記的主管機構:由信托財產的本身性質決定信托登記的主管機構。例如,非上市公司股權的信托登記由工商局主管;房地產的信托登記由房地產登記機構主管;專利知識產權的信托登記由專利局等主管機構主管等。
3、信托財產登記的類型:主要包括
(1)信托設立時的登記,即受托人於信托設立時因受托行為而取得信托財產所作的登記。
(2)信托終止時的登記,即信托財產因信托關係結束而由受托人名下轉到受益人名下,結束財產的信托狀態所作的登記。
(3)信托期間的登記,即信托期間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與其他財產進行交易,結束出讓信托財產的信托狀態及賦予受讓財產信托性質所作的登記。
(4)受托人變更登記,即信托期間因受托人變更所作的變更信托財產名義所有人的登記。
3、信托財產登記的形式:主要包括
(1)財產權轉移至受托人名下。
(2)權利憑證及登記簿上註明“信托財產”的字樣,以表明變更後的受托人名下的財產為信托財產。需要註意的是,為符合信托隱名的特性,權利憑證及登記簿上不應直接反映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情況,僅註明“信托財產”即可。
4、信托財產登記的必備文件:主要包括
(1)申請書(受托人製作);
(2)信托文件(包括信托合同等一系列與信托有關的文件);
(3)原權利人的權利憑證;
(4)申請人(一般指受托人)身份證明;
(5)委托人身份證明;
(6)受益人身份證明(分配信托財產時需要);
(7)受讓人身份證明(轉讓信托財產時需要)等。
5、登記機關設立信托專簿,將包括信托合同在內的相關材料複印留檔,僅供司法調查用。
由於上述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實施框架是以現行財產登記制度為基礎進行設計的,並且與現行財產登記制度基本沒有相悖之處。基於此,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建立並非遙不可及,可以考慮在我國某些發達地區進行試點突破,如在金融機構較為集中的上海市浦東新區試點推行建立信托財產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