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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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契書(Trust Deed or Deed of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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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契書 ,也叫信托抵押,是指債務人作為信托委托人將自己的財產通過契書轉讓給信托受托人,以該信托財產保證債權人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接受信托財產並承擔保證責任的信托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擔保公司或與債權人關係較密切的人。當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即信托受益人) 有權要求受托人變價處理信托財產,並以變賣所得價款實現債權人的債權。 在美國的很多州,特別是在南部和西部的州,通常採用這種信托方式來擔保債權的實現。
信托契書的受托人擁有直接拍賣的權利,而在一般抵押中,一些州的法律規定抵押權人不能直接拍賣抵押的土地,拍賣必須通過司法程式。這就浪費時間和金錢。一些州法規定允許抵押權人直接拍賣土地的條款是無效的。在此情況下,信托抵押就應運而生。
在美國,信托契書這一擔保方式可以用於擔保債權人人數眾多而形成了一個集團的債權。例如,鐵路公司要發行債券,它就可以作為委托人與信托擔保公司達成協議,將土地或其他不動產轉讓於受托人,以此擔保眾多債券持有者的債券權利的實現。如果委托人不按時履行清償公司債券本息,則受托人拍賣擔保物以償還債券本息。這在日本、南韓稱為附擔保公司債信托。
這種信托的採用,無論對借款人(發行債券的公司) ,還是對持有債券的出借人都有多方面的好處。對於借款人的好處還有:
專業的受托人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使得借款人免受過於不安的債券持有人任意的法律訴訟的困擾。
對於債券持有人而言,其好處則有:
第一,專業的受托人可以針對借款人的違約行為作出適當的反應,避免單個債券持有人輕率的、有害的行為;
第二,必要時召集的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多數人贊成票,可以避免一個持反對意見的人帶來的問題;
第三,如果要就債權及其擔保採取行動,由受托人進行,可以解決費用和通訊方面的問題;
第四,信托受托人的存在,可以使債券持有人,無論原始的持有人還是受讓的持有人,都平等地享受擔保利益;
第五,信托的存在,基於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用於擔保的財產(即信托財產) 不受信托受托人破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