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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濟補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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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險經濟補償論

  保險經濟補償論是指研究保險性質及保險補償原理的學說。經濟補償論認為,保險的基本性質是對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提供經濟補償

保險經濟補償論的相關學說

  保險經濟補償論包含三種學說:

  1、損失補償合同說,由英國經濟學家A.馬歇爾提出。馬歇爾生活在英國海上保險發達的年代。其間,英國頒佈了著名的1906年《海上保險法》。馬歇爾的學說正是從法學角度對海上保險性質作出的一種說明。他認為,保險是藉以補償損失的一種法律關係,是當事人的一方接受商定的貨幣額,對另一方所受的損失或發生的危險予以補償的合同

  2、損失分擔的經濟補償制度說,由德國經濟學家A.H.G.瓦格納所倡導。瓦格納從巨集觀經濟的角度對保險的性質進行考察,認為保險從經濟意義上說是把個別人由於未來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故在財產上所造成的不利結果,由處於同一危險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數人予以分擔,以排除或減輕災害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

  3、互助共濟制度說,由日本經濟學家園乾治提出,認為保險是多數經營單位,以合理計算的共同分擔金作為經濟補償的手段,保障經濟安定的互助共濟制度。

  保險經濟補償是指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保險人被保險人提供經濟補償,使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恢復到損失之前的狀態。保險經濟補償論提出的補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補償以實際損失的發生為前提;

  2、補償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基礎,並以保險利益所受損失為限;

  3、如果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不大於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補償以合同所規定的保險價值或保險金額為限;

  4、如果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高於被保險人對標的所具有的利益,補償仍以被保險人保險利益受到的實際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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