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濟補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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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濟補償論是指研究保險性質及保險補償原理的學說。經濟補償論認為,保險的基本性質是對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提供經濟補償。
保險經濟補償論包含三種學說:
1、損失補償合同說,由英國經濟學家A.馬歇爾提出。馬歇爾生活在英國海上保險發達的年代。其間,英國頒佈了著名的1906年《海上保險法》。馬歇爾的學說正是從法學角度對海上保險性質作出的一種說明。他認為,保險是藉以補償損失的一種法律關係,是當事人的一方接受商定的貨幣額,對另一方所受的損失或發生的危險予以補償的合同。
2、損失分擔的經濟補償制度說,由德國經濟學家A.H.G.瓦格納所倡導。瓦格納從巨集觀經濟的角度對保險的性質進行考察,認為保險從經濟意義上說是把個別人由於未來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故在財產上所造成的不利結果,由處於同一危險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數人予以分擔,以排除或減輕災害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
3、互助共濟制度說,由日本經濟學家園乾治提出,認為保險是多數經營單位,以合理計算的共同分擔金作為經濟補償的手段,保障經濟安定的互助共濟制度。
保險經濟補償是指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提供經濟補償,使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恢復到損失之前的狀態。保險經濟補償論提出的補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補償以實際損失的發生為前提;
2、補償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基礎,並以保險利益所受損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