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信用評級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保險信用評級是指獨立的社會信用評級機構,採用一定的評級方法對保險公司的財務能力和經營穩定能力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對保險公司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用一定的符號予以表示,從而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的一種機制。
世界範圍內的保險信用評級是在債券、股票等信用評級基礎上發展起來的。1899年,第一家保險評級機構A.M.Best成立,並於1900年出版了保險業的第一份評級報告——《Best保險報告-財產/意外險版》,對在美國營業的850家財產險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了評估,隨後在1906年出版了《Best保險報告-壽險/健康險版》,評估了95家壽險公司。此後每年均出版這兩份報告,向業內人士提供在美國營業的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逐漸成為美國保險界重要的信息來源。20世紀80年代初,Standard&Poor’S結合以往對政府、公司債券信用質量等級評估經驗和保險經營的特點,成立了標準普爾保險信用評估公司,將其業務範圍拓展到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評價。1986年,始建於1900年的信用調查公司——Moody’S投資服務公司引入保險信用等級評估制度。此外,其他重要的保險評級機構還有魏斯研究所(WeissResearch)和道夫·費爾浦斯(Duff&Phelps)等。目前,在國際保險業界,信用評級制度及保險信用評級機構已經成為各國保險監管機關進行有效監管的輔助工具。世界各大金融機構及其金融商品主動接受信用評級已成為潮流,信用評級業發展比較成熟,並形成了完善的評級體系。
其特點為:一是評級機構的中立性。保險信用評級機構以廣大投資者、投保人為服務對象,不從屬於政府、企業等任何利益集團,以中立的身份開展信用評級工作,從而使評級結果具有說服力。二是評級的專業性和科學性。評級機構一般擁有具備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分析人員,他們藉助科學的方法能夠從繁雜的信息中總結出規律性的東西。三是評級結果使用的便利性。評級結果一經向社會公佈後,市場參與者根據簡單的符號即可基本判斷被評公司的信用狀況,從而有利於其經濟行為的理性選擇。
保險信用評級具有如下作用:其一,能夠降低保險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其二,能夠成為保險公司的重要競爭策略和融資基礎;其三,能夠成為政府監管的重要輔助工具。
保險市場中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市場參與者不能充分有效獲得彼此信息,尤其是處在信息劣勢地位的投保人存在獲取信息能力不足問題,也即通常指的“買的不如賣的精”。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信用評級因其具有降低信息不對稱的核心功能應運而生。保險信用評級起步較晚,受到人們的重視只是近3O年來的事情,但其在全球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中發揮的作用不可小覷。以貝斯特(A.M.Best)、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惠譽(Fitch)和穆迪(Moody's Investors Service)為代表的保險信用評級機構日益受到全球的廣泛認可,2002年,標準普爾、惠譽和穆迪評級業務市場占有率高達98%。目前,在世界範圍內全球50家最大的商業保險公司中已正式評級的有35家,進行公開信息評級的有l2家,未進行評級的僅有3家。
保險信用評級是由獨立的社會信用評級機構以客觀公正的態度、嚴謹科學的分析方法,通過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評價,對其履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作出等級評定。評級內容一般包括被評級公司所處的經營環境(包括巨集觀經濟和保險行業狀況等)及其自身相關狀況(包括經營、管理、財務、投資以及市場策略等),並且針對產、壽險公司的特點分別採取不同的評價內容。評級方法採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註重定量模型分析技術的運用。評級程式遵循評級準備、初步分析、實地訪談、建立模型、評級報告、級別評定、徵詢意見、評級跟蹤等步驟。
就監管而言,從保險信用評級制度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來看,政府監管機構對保險信用評級機構監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他們的惡意評級行為,監管的重點一般放在評級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方面。而對於評級機構的設立、操作程式、具體評級方法等一般不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