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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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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供用合同

  供用合同是指供應人與用戶簽訂的,供應人向用戶供應電力、自來水、燃氣、熱力等,用戶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供應人包括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等。用戶的範圍較廣泛,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社會經濟組織及社會團體等。

  供用合同的產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國家對經濟生活干預逐步強化的結果。國家對供用電合同進行干預,制定了一系列法律,預先規定合同的內容和方式,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使合同在更大的範圍內趨於統一。合同法中供用合同的確定體現了合同的社會化發展趨勢。

供用合同的性質

  供用合同就其性質而言仍屬於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仍為買賣合同的一種,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 供用合同與買賣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具體表現為: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合同法規定供用合同的供應人限於承擔一定的以社會服務為目的的公益性法人單位,並且具有行業壟斷性。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均承擔著為人民服務的社會職能,併在一定範圍內獨家經營,處於壟斷地位。

  (二)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

  電力、自來水、燃氣及熱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是人們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資保障。它們均屬於特殊商品。以電力為例,電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商品,但它又是客觀存在並能發揮一定效能的物質。電力不可儲存,電力供用合同的履行具有產、供、銷同時完成,持續供給的特點,不存在一般買賣合同中的退貨問題。

  (三)合同內容的特殊性

  電力、自來水、燃氣及熱力均是國家重要的物質資源,供用合同的簽定及履行關係到國家資源的分配及利用,因此國家對供用合同進行一定的計劃管理。供用合同內容受行政干預的因素較多,如標的物價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均應以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合同條款不得與它相抵觸。國家還成立專門的機構對供用合同進行監督與管理,以保證合同的履行及國家計劃的執行,所以供用合同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原則。

供用合同的種類

  (一)供用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指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電是一種無色、無味、看不見、摸不著的特殊商品,但又是客觀存在並能發揮一定效能的物質。由於電的物理特性,電的生產、供應銷售、使用幾乎同時完成,雖然電力從生產到使用要經過四個環節,即要涉及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用電人四方主體,但在供電合同中,合同主體是供電人即供電企業和用電人,合同標的是電力。

  (二)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即自來水公司通過輸水管道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供用水合同的標的物是水,這種水不是裝在瓶子等容器中出售的礦泉水和純凈水。供用水合同中的水是自來水公司通過輸水管道向用水人輸送的自來水。合同的主體是自來水公司和用水人(包括居民、企事業單位等)。

  (三)供用氣合同

  供用氣合同是指供氣人即煤氣公司、天然氣公司通過輸氣管道向用氣人供氣,用氣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供用氣合同中的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等可以用作燃料的氣體,並通過輸氣管道輸送;罐裝的煤氣、天然氣的出售和購買,不履行供用氣合同。

  (四)供用熱力合同

  供用熱力合同是指熱力公司即供熱人向用熱人提供熱力,用熱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供用熱力合同中的標的物熱力,俗稱暖氣,它是由熱力公司通過熱力管道輸送水蒸汽或熱水,利用水蒸汽或熱水的散熱向用熱人提供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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