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投資基金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體育投資基金可以理解為:通過發行基金的方式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然後再對體育產業中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經營管理服務。
1.採用公募形式
公募是指以公開形式,按照規定的招募說明書內容、格式和披露方式,向不特定的法人和自然人發行基金證券,從而募集基金。與之相對應的另一種募集方式為私募,它以非公開形式向特定的法人和自然人發出要約從而募集基金。
以私募方式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的關係主要是一種基於相互瞭解和信任而形成的委托——代理或授信——受信的關係。這種情況下基金運作壓力要低一些,也較少受制於國家主管部門的監管。
我國國家財政預算、企業財務預算約束不強,現代企業制度還未能普遍建立起來,採取向投資機構私募方式設立投資基金,不利於實現建立一種新式的投資體制的目標。另外我國金融監管還不十分完善,人們投資知識比較缺乏,若採用私募方式設立投資基金,則很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進行非法集資,規避國家監管,不利於基金的規範化運作和確保投資者權益。採用公募方式有利於吸收社會公眾的閑置資金,促進儲蓄向投資轉化,並能剋服私募設立方式導致的以上缺陷。
2.採用封閉式的形式
開髮式投資基金的穩定性較差,加之我國證券市場還不十分成熟,開放程度低,規模比較小,市場投機性較強,若在基金市場價格大幅波動時,開放式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則會爭相贖回基金憑證,這將加劇市場震蕩。
封閉式投資基金由於在設立時,發行的基金總額是固定的,封閉期內投資者不得贖回,而只能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當然,開放式投資基金作為當今國際投資基金的主流,應是我國投資基金的發展方向。將來條件成熟時,應當積極進行設立開放式投資基金的試點。
3.體育投資基金的運作及監管方式
隨著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投資項目的規模越來越大,基金的規模過小就難以滿足投資組合的要求,不能有效降低投資風險,可考慮在400億元左右。存續期也應較長,以15年以上為宜。為保證基金資金及時到位,應委托資信良好的證券發行機構進行基金承銷。為保證投資者在到期內收益,應規定基金投資單個項目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的15%,同時也不得超過基金總額的15%,基金所募集的資金25%購買國債或在中央銀行存款,也可以與投資者約定集中分紅,不搞每年一次的分紅。
建立規範的基金投資者大會制度,使之發揮進行重大決策和監督的作用,以增強基金的透明度和運用約束機智,強化“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要求基金公司定期對投資者發送基金運作情況說明書,說明基金投資產業及具體企業的發展狀況、預期收益和潛在風險,另外報送年度報表,接受投資者監督,接受投資者大會指定的註冊會計師的審計。
最後,變現方式是體育投資基金運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成功與否是基金收回投資並獲利的關鍵。我國證券市場體育產業上市公司較少,加上場外交易市場不活躍,產權交易市場也有較大的政策限制,不利於基金的靈活套現,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產權交易市場,構築資本的退出機制。體育產業投資基金在一定時期內需要選擇適當的方式回收資金,可考慮:其一股份轉讓,將投資於體育產業企業的股份轉讓給受資企業的其他股東或其他基金公司;其二股票上市,在適當的時候使受資企業股票上市,通過拋售股票收回現金;其三無形資產轉讓,把企業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通過技術市場轉讓而變現;其四在產權市場上轉讓部分產權。
- 石勇.創設體育投資基金的體育資產融資方式的研究[J].西安體育學院學報.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