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展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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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展管理體制是指政府及其管理機構與會展行業組織之間通過法律建立起來的外部行政管理和合作制度,它也包括會展管理權利在相關政府機構之間的分配和協調製度,以及會展行業組織之間、會員企業和行業之間、會員與企業之間的相互關係的界定。會展管理體製作為軟環境,直接關係到會展經濟的發展。
我國的會展管理體制及成因[1]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會展業的管理主要是通過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展覽主辦單位的資格認定製和展覽立項的資格審批制來實現的,即按照會展的性質、級別和類型,實施政府部門的歸口管理。因此,會展的舉辦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
我國會展業這種政府審批管理體制形成的原因是複雜的。總的說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從歷史淵源來看,我國會展業發展的時間不長,發展的最初環境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計劃經濟時期,行業主管部門為了加強產需銜接而舉辦產品訂貨會、產需協調會。展覽活動必須經行政審批才可舉辦。因此這種展覽在當時附帶有相當濃厚的行政色彩。同時,由於受計劃體制的約束,作為組展或參展的主要單位,國有企業除了服從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還要滿足地方政府的意願。
二是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我國會展管理體制變革滯後。自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目標以來,各項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推進速度加快,成效突出。但由於體制原因和長期的慣性,在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會展管理的體制、制度和方法還沒有及時進行充分與必要的變革,與會展業相比顯得滯後。主導我國會展發展的一直是以政府為主,在當前會展業已部分引入市場運作方式的條件下,這確實有利於會展業的發展。但也應該看到,地方政府對會展活動的過度重視,又容易強化對會展的行政管理與干預,這恰恰不利於會展管理體制的建設。
我國會展管理體制的弊端[1]
我國會展業這種分級分類的審批管理體製作為計劃體制下的產物,本質上是把會展活動作為行政活動來管理,這本身是違背產業發展規律的,更不能適應會展業發展的要求和長期趨勢。從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來看,舉辦展覽活動不需經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這也是國外會展業市場化、產業化的重要前提。我國會展業的弊端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審批管理容易導致政企不分。對會展業這樣一個經濟產業實行政府的審批管理很容易導致管理活動的行政化,而這種行政主導化與產業經濟活動的市場化是相抵觸的。一方面經濟資源無法通過市場優化配置;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的展覽都由政府或與政府相關聯的部門舉辦,不利於會展業市場主體即會展企業的形成,更談不上會展企業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市場地位。
第二,根據現行審批制度,中國貿促會、商務部、科技部以及地方政府都可以按照展覽的不同級別、不同內容進行相應的審批,甚至直接主辦展覽會。這種多層次、多渠道的審批必然造成政出多門、管理混亂、市場無序的局面,特別是主管部門的“只批不管”或“重批輕管”的傾向或做法,可能導致多家同時獲批重覆辦展。
第三,與審批體制相關的是管理法規問題,目前全國還沒有統一的展覽管理法規。因為依據政府的分類歸口管理,每一個政府部門對所審批的展會都有相應的管理規定。展覽類別不同,管理部門也不一樣,所出台的規定自然也不一樣。往往各方面對會展管理的範圍、標準以及報批的程式、要求都不一樣,國內展覽會也就無法形成統一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