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行政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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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是政府從事價格審批活動的準則,是政府管理價格的一種手段和方式。
我國現行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 雖然隨著價格改革的不斷深化, 價格行政審批範圍有所縮小,但其根本問題並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其弊端日益明顯, 突出地表現為:
1.價格行政審批項目過多、範圍過廣。現行價格行政審批制度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體制色彩, 其實質是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對社會資源進行直接配置,表現為商品和勞務價格由行政權力來形成, 以權力實行全面的“市場替代”,政府承擔著“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雙重角色, 限制了企業作為經濟活動主體的市場公平競爭, 增加了經濟活動中的制度成本。在這種制度下,政府價格管理主要是依靠行政審批制度來實現的,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行政審批情有獨鍾,認為價格行政審批權越多越好, 不僅不願放棄手中已有的審批權力,甚至層層增加審批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和項目。價格行政審批項目仍然過多、範圍仍然較廣,妨礙了價格機制在優化資源配置中基礎性作用的發揮,制約了市場經濟的發展。
2.價格行政審批環節過多、周期過長。由於價格行政審批項目過多、範圍過廣, 過多的審批環節和過長的審批周期由此產生,導致價格行政審批工作的.效率低下。如重覆審批、多頭審批,審批程式繁瑣複雜、環節過多、審批中拖拉與扯皮等。這種價格行政審批制度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快節奏, 也與對外開放對價格行政審批“辦事高效、運轉協調”的要求不相適應,它不僅不能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同時損害了我國對外開放的國際形象, 阻礙了政府價格管理職能的轉變。
3.價格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明確。價格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後,至今政府未就價格行政審批過程需要遵循的程式、條件、權力、義務、失職、處罰等規則在法律上作出規定,致使審批過程中的“人治”程度過深;隨意設立審批事項,審批標準不公開,審批程式不規範,審批機關及審批人自由裁量權過大,受法律法規的制約小,導致審批過程“暗箱操作” 現象嚴重;審批責任不明確,監督機制不健全,對出現的問題很難追究審批人員的責任;因重審批、輕監督,重權力、輕責任的現象存在,使權力“尋租”現象時有發生,從而滋生腐敗,阻礙了價格行政審批制度的創新。價格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已經嚴重阻礙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要建立“科學規範、廉潔高效、服務優質、監督有力”的價格行政審批制度,必然要求我們從有利於經濟發展的高度出發,改革現行價格行政審批制度。
正確合理地確定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是整個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具有決定性作用的一步。合理合法、具體明確的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模式, 應該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科學規範、廉潔高效、服務優質、監督有力”的新型價格行政審批制度。
1.科學規範。科學規範就是確定價格行政審批項目,既要定性分析,又要定量分析, 對現行價格行政審批項目進行全面、系統地清理,分清哪些審批是可以保留的,哪些審批雖然必要但應改進,哪些審批需要完全取消。在認真清理現行價格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 以改革的精神,對價格行政審批項目逐項進行分析,嚴格把關,對雖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但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 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中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的價格行政審批項目, 堅決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價格行政審批項目,要通過市場機制來運行,取消應由企業自主決定、市場進行調節、社會自我管理的價格行政審批事項和不合法或法律、法規依據不足的價格行政審批事項, 調整和歸併重覆以及分解過細的價格行政審批事項,將政府價格行政審批項目減少到最低的限度,使價格行政審批範圍和項目的確定做舅科學合理。同時,要建立嚴密的價格行政審批程式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根除價格行政審批過程中拍腦袋、憑想象的不正確現象。
2.廉潔高效。廉潔高效就是要改革審批事項的價格行政審批方式, 通過民主、公開的價格行政審批程式,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規範審批行為,保持價格行政審批部門或人員的公正廉潔,提高辦事效率,保證價格行政審批的公平。為此,價格行政審批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尤其是涉及大多數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價格審批,要按規定組織聽證會,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要公開價格行政審批的辦事程式和結果,不能暗箱操作,儘可能不搞一對一談判,從制度上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要實行政務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除國家明令不宜公開的事項外, 每一項價格審批事項的設立以及審批的內容、條件、程式和時限等,都必須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以增加審批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腐敗失去滋生的土壤和條件。
3.服務優質。服務優質就是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以服務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目的,切實轉變政府價格管理職能,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以優質服務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和政策環境。價格行政審批過程是一個服務的過程, 價格行政審批部門要根據保留審批事項的重要程度,從簡化手續、提高效率人手,建立價格行政審批項目的報批制度、登記制度和備案制度,形成合理的價格行政審批制度結構, 提高政府價格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要從方便管理、管理相對人著想,減少或簡化申報材料, 縮短審批時間,減少扯皮推諉,提高服務的效果和質量。為被服務對象創造公平的價格行政環境,保證價格行政審批的公正性。
4.監督有力。監督有力就是要加強價格行政審批監督,明確責任,制定嚴密的內部監督制約措施,建立規範的運行機制, 規範政府價格部門的行政審批行為。按照“誰審批,誰負責” 的原則,建立價格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 加強對審批人員的監督,實現審批行為責權統一。對不按規定進行審批,甚至越權審批、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審批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切忌職與權不對稱,有權而無責,出了事無人負責,通過有效的制約機制,杜絕行政審批的暗箱操作。同時,要加強行政審批的事後監督,對重大審批項目要建立跟蹤制度,實行全過程監管,使政府審批行為規範化,從而真正實現政府職能轉變。
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遵循的原則
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是政府管理價格的一種重要方式和手段,要使這一制度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就應在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遵循以下原則:
1.精簡效能原則。複雜而不規範的價格行政審批制度,必然會成為制約市場經濟發展的“瓶頸”,政府價格職能部門所管審批事項多而具體, 勢必會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根據精簡效能原則,必須對現行價格行政審批制度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取消不合理的價格行政審批項目,把不必要的審批項目減下來,科學規範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加強並改善管理,強化服務。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價格審批工作的辦事效率,從整體上提升政府價格管理水平, 進而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行政環境。
2.公開透明原則。價格行政審批制度的創新是改革的主體內容與根本,這種制度創新除了精簡與效能外, 還必須公開透明, 否則就難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就沒有達到目標,政府職能也難以實現徹底的轉變。公開透明的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是現代行政管理的一條基本準則。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必鬚根據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政務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把審批事項、審批程式、時限、職責、義務等事項公開化。
3.依法行政原則。按照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規範價格行政審批制度,凡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價格行政審批項目予以保留;如果法律、法規、規章只規定了一般行政管理行為而未明確行政審批的不予保留;凡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由下級價格管理部門審批的事項,上級部門不再保留,下放到下級。同時,要把價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價格行政審批制度納人法制化、制度化軌道,從根本上改變過去“領導意志”、“長官意志”、因人而設、因事而變的狀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規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