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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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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重定向自介绍经纪商)

介紹經紀人(Introducing Broker,簡稱IB)

目錄

什麼是介紹經紀人

  介紹經紀人類似於我國的期貨居間人,可以是機構或個人,一般以機構居多。它是指證券公司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幫助期貨公司招攬客戶、協助期貨公司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委托單並交付期貨公司執行的一種業務模式。作為回報,期貨公司將和證券公司分享客戶的交易佣金。

  由於其不接受客戶資金,業務受到限制,一般IB實力弱小,而期貨公司的實力一般比較強。介紹經紀人的業務範圍一般是招徠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交易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委托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在美國,IB的相關關係人主要有客戶、期貨經紀公司(FCM)、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全國期貨業協會(NFA)。介紹經紀人招徠的客戶應當直接同期貨公司簽署期貨交易合同,這和其他客戶相同,但是介紹經紀人同客戶還要簽署介紹經紀協議書以及風險揭示書(有時候風險揭示書可以作為介紹經紀協議書的附件,而不用單獨簽署)。如果客戶明確表示不願意同介紹經紀商簽署協議書,並且不需要介紹經紀商的服務,該介紹經紀商不能得到該客戶的返傭。

  在美國介紹經紀商主要受到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期貨業協會的監管。介紹經紀商必須在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註冊,併成為期貨業協會的會員。註冊的程式主要通過期貨業協會完成,除非屬於下列情況之一,否則介紹經紀人必須向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申請註冊登記:

  1、已經作為經紀業務聯繫人註冊,並且業務範圍也僅僅限於經紀業務聯繫人。

  2、已經作為期貨經紀公司註冊。

  3、已經作為商品期貨操作商註冊,並且只進行商品基金業務。

  4、已經作為商品交易顧問註冊,並被授權獨立管理賬戶,或者不是每筆交易都收取佣金

介紹經紀人的從事業務

  介紹經紀人可以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中間服務業務:

  1、招攬投資者從事股指期貨交易;

  2、協助辦理有關開戶手續;

  3、為投資者下單交易提供便利;

  4、協助期貨公司向投資者發送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和結算單;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作為股指期貨介紹商,證券公司不得辦理期貨保證金業務,不承擔期貨交易的代理、結算和風險控制等職責。也就是說作為股指期貨IB的證券公司是將自己的客戶介紹給期貨公司,成為期貨公司的客戶,並從中收取介紹佣金,但不能接觸客戶的資金,也不對投資者的股指期貨交易進行結算。

臺灣期貨IB模式

  IB在臺灣省稱之為業務輔助人,依法規定只有證券商才能申請成為IB。

  目前作為IB的券商分為兩類。一種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大型證券商旗下的全資期貨子公司,證券商作為自己同集團期貨商的IB。另一種則是中小型證券商,因本身缺乏資金或人力,則找尋一家信譽較佳實力較強的期貨公司合作,作為該期貨公司的IB。一個IB只能代理一家期貨公司,而期貨公司則能擁有多家IB。

  中國臺灣之所以會形成如此狀況,是有歷史因素造成的。因為當初在臺灣省期交所尚未成立,還在交易國外期貨階段時,大部分的期貨公司就是大型證券商或銀行所開設的。在臺灣期貨交易所成立,並開始交易本土指數期貨後,自然成為集團內證券公司的上手公司。同時因為風險區隔,以及專業的因素,大部分的券商也比較願意以IB的型態從事期貨業務。

  臺灣省IB可以從事的業務範圍,在法令上規定為下列三項:

  1、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2、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3、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托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上述三項規定為正面表列,也就是除了這三項規定的業務外,不能從事其他的期貨相關業務。

  實際的操作方式是A證券商決定從事IB業務後,會先與一家期貨公司簽訂合約,合約中會註明期貨商應提供給IB的軟硬體設備、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事故發生時雙方應負擔的比率以及雙方利潤分享的比率。而上述的條件都是互相關聯的,也就是利潤的分配,是視雙方的權利義務而定的。

  A券商的業務員招攬客戶從事交易期貨,必須先由公司內擁有期貨執照的業務員為客戶做風險及合同的詳細解說,然後訂定一份三方合同(期貨商、IB、客戶)。

  客戶先要存入足額保證金至期貨商的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才可以開始交易。客戶下單時可以下給A券商的業務員,由網路聯機方式透過期貨商主機將交易指令下至交易所撮合,或直接將交易指令輸入由期貨商提供的網路交易系統內。

  IB客戶的出入金、風險控管、保證金的追繳與保證金不足時的斷頭都由期貨商負責。IB則有義務協助期貨商處理。以上就是IB作業的相關規定與整個流程。

  這其中問題最大的就是在追繳保證金的部分。因為一家期貨公司下麵可能有一百個IB營業據點,如果每家IB有十位客戶同時出現追繳,由於臺灣省規定IB並無資格直接通知客戶,因此期貨商必須同時處理一千位客戶。又同時風險事件並非經常,但隨時有可能發生,期貨商勢必要維持一批閑置人力,隨時準備應付追繳。

  依國內目前狀況,券商為保障本身權益,極有可能不會讓客戶在開期貨賬戶時留下真實電話,如此徒然造成期貨商追繳時的障礙,並損及客戶權益。因此建議國內在實施IB制度時,能夠考慮開放期貨商通知IB再由IB直接對客戶追繳。

美國期貨公司IB模式

介紹經紀人的形式

  IB一般有兩種形式:

  1、擔保的介紹經紀人(guaranteed introducing broker, 簡稱GIB)

  一個IB若與某家期貨經紀公司簽訂保證書,期貨經紀公司同意為IB在商品交易法案下的義務做保證,那麼IB就成為該期貨公司的擔保的介紹經紀人,在美國大約70%的介紹經紀人是GIB,有擔保的介紹經紀商只能為一個期貨公司介紹客戶。

  2、非擔保的介紹經紀人

  非擔保的介紹經紀人,也稱獨立的介紹經紀人(individual introducing broker, 簡稱IIB),在美國大約30%的介紹經紀人是IIB,獨立的介紹經紀商可以為數個期貨公司介紹客戶。

介紹經紀人的特點

  1、不具有交易所的會員資格。

  2、必須與期貨經紀公司建立特定聯繫,由期貨經紀公司替其處理客戶指令,而期貨經紀公司也有責任將處理情況彙報介紹經紀人。

  3、如果介紹經紀人願意,他可以直接將客戶轉讓給期貨經紀公司,並向期貨經紀公司收取一定的介紹費。

  4、介紹經紀人不能夠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只能向期貨經紀公司收費。

  5、不接受客戶交易資金。

介紹經紀人的合同

  IB同期貨公司需要簽署介紹經紀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具體的規定。對於獨立的介紹經紀商,其與期貨公司的權利義務都體現在雙方合作的合同中,一般主要包括:

  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佣金分配及其他費用承擔的規定。

  3、介紹經紀商業務範圍及其他執行程式。

  4、雙方為客戶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的範圍。

  5、交易糾紛的處理。

  6、合同的生效,條款的變更,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等等。

  而有保證的介紹經紀商同期貨公司還要簽訂擔保協議,擔保協議的內容和格式都是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定的,不能夠作任何更改,擔保協議確定了在該協議有效期間發生的有擔保的介紹經紀商的債務均由期貨公司承擔保證的責任。

  具體而言雙方要在資金、服務、利益分配方面有如下約定:

  1、資金方面

  客戶資金要存於期貨經紀公司賬戶,介紹經紀商不得以本公司名義接受資金,更不能作為客戶資金的托管者,不能以其他任何手段持有客戶資金,客戶出金由期貨經紀公司存於客戶賬戶。資金存入期貨經紀公司賬戶後,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客戶資金同其自有資金分開,客戶的賬戶要反映其每天的交易凈值,當客戶賬戶出現虧損,需要追加保證金時,介紹經紀商有義務協助期貨經紀公司追加資金。

  2、客戶交易方面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為介紹經紀商提供與交易、市場推廣相關的必要的軟硬體設施,必要時對IB員工進行培訓,並且對IB介紹的客戶負有審核義務。客戶開戶之後,IB可以接受客戶指令並且單獨紀錄, 介紹經紀商在尋求或者接受客戶訂單時候必須遵循如下規定:

  1)讓客戶充分瞭解期貨風險

  2)必須告訴客戶,他的所有的期貨交易活動是由期貨經紀公司完成。

  3)必須與持有客戶資金的期貨經紀公司一起對經手的交易單獨記錄。

  4)收到客戶訂單時,必須立即在訂單上印下時間,並做成書面記錄。

  由於現在互聯網的普及,客戶一般都通過網上下單,不用通過IB下單。因此介紹經紀商主要從事客戶開發,風險管理和交易顧問的角色,協助期貨經紀公司每月對客戶進行結算通知,客戶確認結算單之後彙總給期貨經紀公司。

  3、研發服務方面

  相關信息服務平臺和研究工作可以由期貨公司提供,也可以由介紹經紀商自行對客戶提供信息和研發這塊服務,誰提供服務影響佣金分配的比例。不過如果IB自行提供研發和信息服務的話,他的相關服務內容及市場推廣材料應當取得期貨公司的認可,並且不得誤導客戶,不得有意使客戶認為IB(或IB的員工)是期貨經紀公司的雇員,應當讓客戶明白介紹經紀商同期貨經紀公司除了介紹經紀合同關係之外沒有其他任何聯繫。

  4、佣金收入方面

  介紹經紀商是不對其服務的客戶收取任何費用的,所以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對IB提供的服務進行補償,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支付的比例、支付方式以及時間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約定,一般是在月初頭幾天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

  佣金比率的確定通常由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IB介紹的客戶的交易量。這個比率根據客戶交易量的大小分為不同的檔次,通常交易量越大給IB的佣金比率越高。

  2)客戶交易的市場和品種不同佣金不同。

  3)客戶資金數額大小,他們是以現金國庫券還是其他可接受的存單入金。

  4)IB對FCM的服從性大小。

  5)使用平臺下單,不同的平臺費用不同,所以IB取得的佣金也不同。

  6)期貨公司提供其他的服務的話,如提供銷售支持,提供相應的宣傳材料,提供專業的研發報告,這些費用都要提高,所以介紹經紀商得到的佣金也較少。

介紹經紀人的註冊

  IB註冊所要求的文件如下:

  1、填寫7—R和8—R的表格。如果申請的是獨立的IB,需要填寫1—FR—IB(A部分)的表格,並且凈資本要滿足如下三項中的最大數額:

  1)3萬美元

  2)所參加的期貨行業協會所要求的最低額度。

  3)如果是證券經紀人,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要求的最低金額。

  2、還需要開立其資產來源的證明以及資產使用目的的說明,並且在說明中保證以後資產將繼續用於該目的。

  如果申請的是有擔保的IB,需要填寫1—FR—IB(B部分)的表格,並且沒有凈資本的要求。註冊費用為200美元。如果在SEC註冊的股票經紀人將其期貨業務限制於股票期貨產品,他們只能夠成為有業務限制的介紹經紀商,只能從事股票期貨產品的業務。註冊成功後,還要向NFA繳納年費,NFA的年費是750美元一年。

  期貨期權市場是受到高度監管的市場,在申請介紹經紀商成功之後,還要保持更新會員註冊信息,接受期貨公司和期貨業協會的審查。獨立的介紹經紀商不僅凈資本要達到監管者的要求,還應當向CFTC和NFA遞交如下的報告:年度和半年度的財務報表次級貸款協議,凈資本數量等,其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本計算表、股東權益變化等,年度財務報表需要經過審計,半年度的財務報表可以不用經過審計。

  當發生凈資本不足時,獨立的介紹經紀商還要及時通知CFTC和NFA;當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中簽署認為有實質性不當之處的意見以及凈資本下降到警戒線以下時應當立即通知CFTC。而有擔保的介紹經紀人不需要任何資本,也不用向CFTCNFA提交財務報表,不過他只能夠同簽訂保證書的期貨經紀公司發生業務關係,在擔保協議有效期間有保證的介紹經紀商的業務活動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保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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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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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40.55.* 在 2009年11月1日 11:24 發表

什麼是介紹經紀人?它是指證券公司擔任期貨公司的 介紹經紀人 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幫助期貨公司招攬客戶、協助期貨公司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委托單並交付期貨公司執行的一種業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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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40.55.* 在 2009年11月1日 11:29 發表

IB,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公司(經紀商)的委托,介紹客戶給期貨公司辦理開戶、委托等,機構或者個人收取一定擁金的業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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