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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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制度(Introducing Broker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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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證券公司將投資者介紹給期貨公司,併為投資者開展期貨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務,期貨公司因此向證券公司支付佣金的制度。其中證券公司被稱為介紹經紀人(IB)。
1981年美國期貨業協會設立了註冊登記制度,IB最初用於穀物倉庫中,是為農場主進行服務的,同時也為農場主提供避險交易。IB制度搭建的是券商與期貨公司間的業務合作關係,期貨公司將占據對券商的主動權。雖然目前國內的IB制度還沒有正式出台,但券商、期貨公司對IB制度的討論,一直就沒有停止。
我國即將出台的IB制度的準入門檻可能較高,在全國一百多家證券公司中,預計只有創新類證券公司才能獲得IB資格。同時,由於證券公司更願意控股期貨公司而非參股,這樣就將會有一部分不願意喪失控股權、也無意讓證券公司重組的期貨公司,將選擇重新註冊自營或資產管理,這樣就不需要依賴證券公司的營銷渠道及資源。而部分實力較為雄厚的期貨公司,如上市集團公司旗下的期貨子公司等,有能力自行增資擴股,以達到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所要求的資本金水平,它們將會選擇走專業化期貨公司的道路。
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從事期貨投資咨詢以及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等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IB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草案,第六十七條 期貨公司可以委托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機構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第八十七條 期貨公司或其營業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六)未按規定委托中間介紹業務(IB制度),業務活動存在較大風險或風險隱患。
(九)違反規定委托中間介紹業務(IB制度),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IB制度的內容為:期貨公司可以委托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期貨交易介紹商從事招攬客戶、協助辦理開戶、協助通知客戶等業務;但是期貨公司不得將風險管理、結算、客戶保證金存取劃轉等業務委托給介紹商。
1、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設立防火牆。
2、有利於保證金安全。
3、有利於期證專業分工。
4、有利於監管。
目前證券公司的監管和期貨公司的監管分屬兩套系統,如果證券公司直接參与金融期貨交易,則造成證券公司的監管在一套系統內而其所從事的期貨交易業務在另一套監管系統內,這種安排會對監管造成一些不利影響。
1、期貨市場的三個重要特征: 杠桿交易、逐日盯市和強行平倉與(證券)現貨市場完全不同。
2、證券公司目前處於綜合整頓的攻堅階段,內控制度還沒有很好地建立,如果把金融期貨業務交給證券公司直接做,則可能對證券公司和期貨市場本身會造成不利影響。
3、券商IB制度的安排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楊邁軍表示,金融混業是將來的大趨勢,隨著券商漸漸熟悉期貨市場文化,可以賦予其直接參与金融期貨交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