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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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塊也就是中小企業板塊,是相對於主板市場而言的,有些企業的條件達不到主板市場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場上市。
中上板塊是深圳證券交易所為了鼓勵自主創新,而專門設置的中小型公司聚集板塊。板塊內公司普遍具有收入增長快、盈利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的特點,而且股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被視為中國未來的“納斯達克”。
在中國的中小板的市場代碼是002開頭的。
根據2004年5月17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實施方案》,中“兩個不變”和“四個獨立”。
“兩個不變”,即中小企業板塊運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與主板市場相同;中小企業板塊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場的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四個獨立”,即中小企業板塊是主板市場的組成部分,同時實行運行獨立、監察獨立、代碼獨立、指數獨立。
中小企業板塊與創業板的區別與聯繫
中小企業板塊與創業板的區別
所謂創業板(Second Board),是與主板(Main Board)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在主板之外為中小型高成長企業、高科技企業和新興公司的發展提供便利的融資途徑,併為風險資本提供有效的退出渠道的一個新市場。許多創業板又被稱為小型資本市場或新興公司市場。比較中小企業板塊和創業板的定義,可以看出兩者的上市對象和功能基本相同。雖然如此,但是它們之間還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1、中小企業板塊的進入門檻較高,上市條件較為嚴格,接近於現有主板市場。而創業板的進入門檻較低,上市條件較為寬鬆。
2、中小企業板塊的運作採取非獨立的附屬市場模式,也稱一所兩板平行制,即中小企業板塊附屬於深交所。中小企業板塊作為深交所的補充,與深交所組合在一起共同運作,擁有共同的組織管理系統和交易系統,甚至採用相同的監管標準,所不同的主要是上市標準的差別。例如,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的Second Board、吉隆坡和泰國證券交易所的二板市場與香港創業板等都是這樣。而我國今後設立的創業板,其運作將採取獨立模式,即創業板與主板市場―――上交所分別獨立運作,擁有獨立的組織管理系統和交易系統,採用不同的上市標準和監管標準。例如,美國的Nasdaq、日本的OTC Exchange、我國臺灣的ROSE和法國的“新市場”等,即是如此。
3、從設立的時間順序來看,中小企業板塊要先於創業板。或者說,中小企業板塊是未來創業板的雛形。
中小企業板塊與創業板的聯繫
創業板市場目前已成為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關鍵。我國創業板市場的建設應當採取循序漸進的原則,分階段、分步驟地加以實施。中小企業板塊可以先行推出,它是建立創業板市場的第一步。如果把中小企業板塊看作創業板市場的低級形態和初期模式,那麼創業板就是創業板市場的高級形態和目標模式。同時,從建立中小企業板塊入手,穩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的發展思路已漸次清晰。以建立中小企業板塊為切入點和突破口,可以為推進創業板市場的建設積累有益的經驗,探索出一條成功的發展道路,並儘量減少創業板的設立可能對主板市場帶來的消極影響,進而構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稱謂經歷了從高新技術板、到第二交易系統、二板市場、再到創業板這樣一個演變過程,意味著原先的上市對象應重新進行合理地定位。如果說從“高新技術板”的提法改為“二板市場”和“創業板”,是為了減少網路高科技股泡沫破滅所造成的負面影響,那麼從“二板市場”、“創業板”的提法改為 “中小企業板塊”,則更多地是考慮到現行法律制度的限制和市場環境的壓力。在有關制度層面無法跟進、且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又日益增加的形勢下,為了避免因設立創業板造成的過大風險而帶來的阻力,對上市條件進行小幅調整、設立中小企業板塊便成為更為現實的一種解決途徑。與其說這是一種“退而求其次”的折衷選擇,不如說是一種順勢而為的曲線救國方案。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中小企業板塊的推出正是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過程中應運而生的一塊“探路石”。
中小企業板市場可以採取以下有效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1、建立高效運作的法律、法規體系。
2、制定嚴格有效的市場監管體系。
3、建立規範的信息披露制定;
4、借鑒國際慣例,推行做市商制度;
5、實行上市公司退市機制。
在制定退市標準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違反上市規則。
2、股本總額和股東數量。
3、股票失去流動性;
4、破產清算;
5、失去持續經營能力。
受教! 中小企業板——創業板! 09年9月30日 -開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