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退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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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退休金賬戶(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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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退休帳戶,即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是一種個人自願投資性退休帳戶。所謂"自願"是指是否購買IRA完全是居民個人的決策;所謂“退休帳戶”,是指這部分資金主要用於投資人退休後的養老用途,即正常情況下,這筆資金只有在投資人退休之後能夠使用;所謂“投資性”,是指居民購買IRA實質上是一種長期的基金投資。即IRA投資沒有保底性收益,這點與養老保險有本質區別。相對於養老保險而言,IRA風險較大,但獲利機會也更多。
個人退休帳戶屬於享有緩稅(Tax Deferred,也譯延稅)優惠的個人長期儲蓄養老帳戶,允許個人在該帳戶記憶體入限定額度的資金以獲取利息或投資收益,並可以延緩繳納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 Tax),直到退休(美國目前法定退休年齡65歲半)後提取資金時才繳納相應的所得稅。美國的IRA屬於美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第三支柱,自1974年開設以來經過三十年餘年的長足發展,不斷完善,已獲得了巨大進步,個人退休帳戶已深入美國家庭,深入民眾,成為美國私人退休金市場上與401K計劃並駕齊驅的退休產品。截止2000年年底,美國退休金市場的資產總額共11.5萬億美元,其中IRA為2.65萬億美元,大約占24%。IRA的主要投資方式包括共同基金1.22萬億美元,占IRA的資產總額的46%,銀行儲蓄占10%、人壽保險占8%、直接持有的證券占36%。2005年,個人退休帳戶占有美國私人退休金市場上最大份額。
個人退休帳戶在國外已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是退休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營管理模式既與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相似,又具有開立銀行帳戶和保險品種的一些特點,是金融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將IRA與中國特色相結合,開發出適合中國國情的個人退休帳戶產品,對我國發展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個人退休賬戶的產生階段[1]
1974年5月1日國際勞動節,美國總統福特簽署《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ERISA)),該立法確立了個人退休帳戶作為重要儲蓄工具之一的地位,確立第一個IRA即傳統IRA,明確提出傳統IRA的兩個作用:一是為沒有被退休計劃覆蓋的個人提供稅收優惠儲蓄計劃;二是當雇員工作變動或退休,允許雇員將雇主發起的退休計劃資產轉入IRA。該法案規定年齡低於70歲半的雇員都有資格參加繳費,每年可向IRA繳納1500美元或收入的15%兩者中的較低額,而且這部分費用無須繳納所得稅,直到雇員以後從IRA中提款時再為繳費和投資收益繳稅。其實,最初規定的繳費限額後來隨著法案的不斷完善而不斷調整提升。
為使雇員退休存款易保存,早期的IRA法律就規定,允許參加雇主發起的退休計劃的雇員在退休或換工作時將退休計劃資產轉移到傳統IRA中,即雇員仍然可以持有雇主發起的退休計劃資產。
正是由於上述這些特點,IRA迅速受到人們熱烈的歡迎,1975年繳費總額達14億美元。此後年度繳費額一直穩定增長,到1981年已經高達48億美元。
《1976年稅制改革法》提出了配偶IRA,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為其沒有工作的配偶繳納可減稅的IRA繳費,繳費額限制在1750美元(每個配偶是875美元)或收入的15%。這兩項標準採用最低原則(哪個數目低用哪個),取其較低值。
《1978年稅收法》第219節提出成立簡易式雇員退休(Simplified Employee Pension SEP)IRA。之所以稱為簡易式,是考慮到雇主發起的退休計劃管理有諸多複雜因素,阻礙了小企業為其雇員提供退休計劃,而SEP IRA規則相對簡便,易於實施,雇主向SEP繳費也就是向IRA繳費。1979年起開始實施, SEP IRA可用於多種類型的企業,主要是適用於小企業。
個人退休賬戶的發展階段[1]
1、“覆蓋全體雇員的”IRAs(“Universal” IRAs)
進入20世紀70年代後,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普遍陷入“滯脹”狀態,美國也是如此。失業率上升,私人資本投資的比率不斷下降,通貨膨脹加劇,這使納稅人的納稅等級上升,人們實際生活水平下降。稅收收入雖然不斷增長,但由於政府管理的事務過多,財政赤字規模也不斷擴大。考慮到經濟發展情況,美國里根政府決定通過減少稅收來刺激經濟增長,提出經國會批准的新稅制《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 ERTA),這部法提出致力於低水平的個人退休儲蓄,鼓勵美國公民通過IRA儲蓄養老金。
1982年,經濟復興稅法提出IRA每年繳費限額為2000美元或收入的百分之百,標準採用最低原則。此外,提出實行“覆蓋全體雇員的”IRA,即允許所有有收入來源且年齡低於70歲半的雇員,無論是否參加了退休計劃,都可以向IRA繳納可減稅的繳費額。
這期間IRA規則盡最大限度簡化,以讓更多人參與其中,於是傳統IRA繳費額急速上升。調查表明從1982年到1986年平均每年繳費額達到344億美元,這一階段繳費活動十分頻繁:有61%的IRA擁有者隔年度繳費,而超過81%的IRA擁有者則每年繳費。此外,繳費人數中低收入者人數上升。
2、規定部分雇員繳費可減稅(Elimination of Universal Deductibility)
美國國會在《1986年稅制改革法》(TRA1986)規定,只允許部分雇員向IRA繳納可減稅的繳費,即只有達到一定條件,才有資格繳納可減稅的繳費。這樣做部分是因為考慮到“覆蓋全體雇員的”IRA帶來不確定的影響。另外,國會認為雇主支持的退休計劃不斷增多,這勢必會減少對“覆蓋全體雇員的”IRA的需求。
《1986年稅制改革法》規定,已參加雇主退休計劃的高薪收入雇員,他們參加IRA要有所限制。婚姻雙方如果有一方參加了退休計劃,則視為兩方都參加了退休計劃。只有當家庭收入少於一定限制時,參加了退休計劃的家庭才有資格向IRA繳納可減稅的繳費額。
此外,《1986年稅制改革法》還首次增加了非減稅繳費,規定年齡沒有超過70歲半,無論是否參加了退休計劃,都可繳納非減稅性繳費,這部分繳費提取時無需再繳稅。
隨著參加IRA條件的資格不斷嚴格,減稅繳費額限制增多,IRA可減稅繳費額迅速減少,符合參加條件的家庭數目也在減少。1987年是新條款實施的第一年,可減稅的繳費額從1986年的378億美元減少到141億美元,同時許多仍然符合繳費條件的納稅人也停止了繳費。
3、國會提出的修改IRA提案
美國第101次國會會議(1989-1990)提出幾項修改IRA福利的議案:包括超級IRA(Super IRA),附加IRA(IRA-Plus),以及家庭儲蓄帳戶(Family Savings Account FSA)。
Bentsen議員提出了超級IRA(Super IRA)。1989年的議會財政委員會通過此項提案,允許IRA的一半繳費可減稅,取消因某些“特殊目的”提款(首次購房,教育,醫療費用)而導致的罰金。
Packwood議員和Roth議員提出附加IRA(IRA-Plus),其他議員提出與傳統IRA不同形式的稅收優惠,不允許繳費減稅,一般認為是稅後的IRA。附加IRA(IRA-Plus),繳費限制也是每年2000美元,IRA中的金額可以轉帳,對收入所得不徵稅(僅僅對最初的繳費部分徵稅),持有五年即可因某些特殊目的提款。
1990年提出的家庭儲蓄帳戶(FSA)管理提案提出繳費限額增至2500美元,持有七年則提款時不須繳稅;持有三年則不須繳罰金(只繳納所得稅);收入低於6萬(單身),10萬(一家之主)和12萬美元(夫妻聯合收入),則提款購房也不須繳納罰金。
1992年,總統提出一種新的IRA類型,命名為FIRA(可變的個人退休帳戶Flexible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它允許建立稅後個人退休帳戶,繳費金額可達2500美元(聯合繳費為5000美元),如果帳戶持有7年則無須繳納罰金。
1995年的財政預算調整提案,允許個人非減稅性繳費增至2000美元,1998年後2000美元數目要與通貨膨脹指數相聯,如果帳戶持有五年且滿足以下提款要求:59歲半後提款,失去財產,殘疾或第一次購房繳費,則提取投資收入時無須繳稅。
1997年,布希總統提出增加IRA調整後總收入,已婚雙方增至10萬美元(從8萬美元開始),個人增至7萬美元(5萬美元開始),該提案擴大了參加個人退休帳戶的覆蓋面,納稅人如果持有五年則有權力選擇特殊的,非減稅性IRA而無須繳納罰金。由於大學教育,第一次購房或失業超過12個星期等特殊原因,這期間提款免交10%的罰金。
4、雇主發起的IRA
1996年《小企業就業保護法》(Small Business Job Protection of1996)提出,國會設立雇員儲蓄激勵對等繳費退休計劃(Savings Incentive Match Plan for Employee SIMPLE)或SIMPLE IRA,是專門針對不足100個雇員的小企業而設立的。2003年末,老年人以及建立了SEP IRA的雇員持有大約1500億美元資產,而SIMPLE IRA積累了大約250億資產。
儘管SIMPLE IRA這個計劃相對比較新,但是其發展速度和參加人數都有了較大的增長。1998至2003年SIMPLE IRA計劃數目每年平均增長25%,參加人數每年增加27%。2003年末期,在375,300個SIMPLE IRA計劃中大約有170萬參加者。
5、設立羅斯IRA
1997年《納稅人稅收減免法》引入了羅斯IRA(ROTH IRA),該名得於其提出者William V. Roth議員。投資者從1998年1月2日開始起可向Roth IRA投資,於1998年7月22日由總統簽入法律中,2001年該計劃得以再次修訂。羅斯IRA繳費不同於傳統IRA,它不能從當期收入扣除,但是可以在投資收入提取時免稅。
另外,羅斯IRA沒有規定70歲半後最小提款額和繳費限制。羅斯IRA的出現很快受到人們的歡迎,1998年首次開設該帳戶,繳費額就達86億美元,同年傳統IRA所有者轉入至羅斯IRA的資產就達393億美元。
個人退休賬戶的調整變化階段[1]
2001年,傳統IRA和羅斯IRA最大繳費都是2000美元。2001年布希總統簽署《經濟增長與稅收減免調整法》(The Economic Growth and Tax Relief Reconciliation Act EGTRRA)提出增加傳統IRA繳費。2002年起開始實施,這是20年來首次提出增加年度繳費額。
自1974年傳統IRA規定繳費限額以來,繳費限額就一直沒有發生變化。直到1982年開始實施新的繳費限額,然後是EGTRRA提出調整繳費額,EGTRRA規定2002年到2004年,傳統IRA繳費限額為3000美元,2005年到2007年為4000美元,2008年為5000美元。此後每年與通貨膨脹相掛鉤,增加500美元。EGTRRA的條款期限只到2010年,只有國會提出才可以延期。
另外,為了鼓勵老年雇員儲蓄更多養老金,EGTRRA允許年齡超過50歲的個人有追加繳費。2002年可追加500美元,2006年1000美元,這些變化對個人向傳統IRA繳納可減稅繳費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所以2002年繳費額達到95億美元,這是自1990年以來最大的一筆繳費金額。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IRA
在我國,由基金管理公司來管理IRA有以下幾點好處:
1)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比較規範。自從老基金改製以來,新基金的運作都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2)基金公司的業績比較平穩。在證券市場上,基金是公認的業績比較平穩的投資方式。並且,基金直接誕生於證券市場,比剛剛入市的保險公司具有經驗優勢。
3)基金公司的信譽比較好。基金每周都要公佈凈值,透明度很高。而保險理賠手續複雜,拒付風險大。
2、IRA投資收益限制性免稅的優惠
在IRA帳戶本金不抵扣個人所得稅,而所得收益在IRA持有一定年限以上的免稅。這種優惠形式可以激勵IRA持有人的積極性,使資本的增值速度加快,操作上也簡便易行。
3、IRA帳戶持有人的投資決策權問題
從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來看,比較合適的形式是:IRA帳戶持有人無權決定帳戶投資方向,但是可以進行帳戶轉移,更換IRA管理公司。這種形式要求在IRA市場上同時存在多家IRA管理公司,彼此之間是競爭的關係。
4、IRA帳戶的設立方式
國內目前可投資的品種比較少,因此在設立IRA帳戶的初期,可以考慮兩種設計形式。
1)為每個投資人建立一個帳戶,帳戶中的資金歸個人所有。IRA管理公司從IRA帳戶中提取資金進行基金投資,收益存入個人的IRA帳戶中。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比較規範,IRA帳戶中的資產價值就是投資者當前養老金資產價值,並且也為以後將IRA帳戶的投資決策權轉移給投資者個人打下基礎。其缺點就是政策上是否允許個人在IRA管理公司開設類似於股票帳戶一樣的戶頭。
2)將IRA投資全部計入一個基金帳戶,每個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投資人後續投入資產與更換IRA管理公司時基本按照開放式基金的管理方法。這種方式同開放式基金類似,管理層和投資人接受起來比較容易。缺點是工作量比較大,在投資人後續投資過程中對其所持份額的計算要花費很多成本。
5、IRA帳戶內年金投資限額
由於IRA屬於個人養老保障範圍,國家採取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每年申購限額上應在設立初期針對不同年齡段的投資人規定不同的申購上限。
6、例外條款和處罰條款
一般情況下,IRA持有人只有在退休之後才能提取帳戶內資金。結合國外的成熟經驗,在IRA持有人遇到以下情況時,可以提前使用部分或全部帳戶內的資金:
- 有大額需要償還的醫葯費;
- 需要支付高等教育費;
- 第一次購買住房並符合相關條件;在受益期前殘疾;
- 持有人在受益期前意外過世,其繼承人可以提前提取其帳戶內資金作為生活費用。
懲罰條款的目的在於鼓勵IRA帳戶持有人的長期投資。除例外條款所述情況外,IRA帳戶持有人如果在退休前要求使用帳戶中的資金,按比例支付一定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