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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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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專利權屬糾紛[1]

  專利權屬糾紛是指在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方面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專利權屬糾紛內容[1]

  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專利申請權糾紛

  一件發明創造完成後,究竟誰有權申請專利,要視發明創造的性質而定。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發明人或設計人。如果發明創造只由一人完成,問題比較簡單,如果是多個發明人或設計人,就有可能在共同發明人或設計人中間發生申請權的爭議,而這往往又是在發明人或設計人署名不確定的前提下發生。發明人或設計人一旦確定下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的確定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對於職務發明創造來說,發生專利申請權糾紛的,多是單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事先沒有合同約定申請權問題的,按《專利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費用,委托方不會因事先沒有合同約定而放棄申請權,尤其是在與境外單位合作研究時,外方往往要求申請權。在國內各單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一方在合作時僅投人物質條件,沒有參加實際發明創造,事先沒有合同約定,在申請專利時又要求作為申請人,此時便產生糾紛。

  還有一種情況是兩個單位合作研究,在申請專利時,一方不願承擔申請費用而放棄申請,等看到專利技術有潛在的經濟效益而要求恢復申請人時,變產生了糾紛。

  申請權糾紛最多的還是關於職務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確定。一種情況是,本來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由發明人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了專利,然後許可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實施,這種專利技術“漏泄現象”在科技人員流動中或兼職服務中尤為普遍。另一種情況是,單位不願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提高專利申請費用,放棄申請,發明人便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創造,在發明人取得經濟收益之後極易與原單位發生糾紛。還有一種情況是,非職務發明創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請專利之初,考慮申請費用或者與單位的關係,願以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在以後專利實施收益分配上,發明人只能以獎勵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時,便要求重新確認申請權,因而發生糾紛。

  2.專利歸屬糾紛

  這是指在專利授權後,當事人之間在確認淮是真正的權利人方面發生的爭議。專利權歸屬糾紛與申請權糾紛有性質上的區別。專利權歸屬糾紛發生在授權之後,專利權的法律地位已經確定,專利權人可以行使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並履行規定的義務。一旦發生糾紛,或者變更或增減專利權人,對專利的實施將產生影響。尤其是在許可他人實施時,須經過全體專利權人的同意,專利權人的不穩定對許可方和被許可方都不利。

  專利權歸屬糾紛的形式有:一是共同專利權人之間的專利權屬糾紛;二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界定的專利權屬糾紛;三是委托研究的專利權屬糾紛。

專利權屬糾紛訴訟程式[2]

  嚴格說來,專利權屬糾紛訴訟程式並不屬於《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法定程式,而足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千規定》中寫明的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式。但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也能得知當事人可以就專利申晴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類由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歸屬糾紛案件的程式稱為專利權屬糾紛訴訟程式。

  專利權屬糾紛訴訟程式與專利侵權訴訟程式一樣屬於由當事人請求而啟動的專利程式。該程式的啟動只需要滿足晴求和費用兩個條件。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並未涉及專利權屬訴訟的時效,但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法律未另行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同樣超過該訴訟時效的,原告只喪失勝訴權,並不妨礙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和專利權屬糾紛的啟動。

  請求人就專利權屬糾紛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應當在提出起訴時,最晚在收到繳費通知書7日內繳納訴訟費,否則該專利權屬糾紛程式不能啟動。

  人民法院就專利權屬糾紛作出判決的,當事人未在收到判決之日起15日(對涉外當事人可寬限到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則該專利權屬糾紛訴訟程式終止。否則,直到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該程式才終止。

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管轄[3]

  (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均屬於專利糾紛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的收案範圍。對於這類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是必須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不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不是訴訟的前提和必經程式。人民法院不應以當事人未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而拒絕受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

  (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管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專利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執行,即可以作為第一審法院的是: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②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三)關於地域管轄

  對於專利權屬糾紛案件,在地域管轄分工上應當依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有人認為,將本來不歸屬於自己的發明創造申請了專利,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可以按照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這種認識顯然不妥,在專利權屬最終歸屬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根本談不上侵權,因此,不應按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也有人認為,專利權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將來法院確權後仍要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變更,因此,應當歸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種認識也是不妥的。因為,這種糾紛是一種純民事爭議,最終權利歸屬明確之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是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變更申請、依據法院生效的專利權屬判決作出權利主體的變更,這一行為與法院的管轄權分配毫無關係。

  (四)特例情況

  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在確定管轄權時應引起註意。

  第一種情況,兩個訴訟當事人主體均屬中國人,但爭議的專利權是外國專利權。如某個人將本屬於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背著單位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創造,隨後又通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PCT申請,將該發明創造在外國申請了專利,之後,又將在中國的專利申請放棄。當其單位發現時,該發明創造在中國並無專利權產生,卻獲得了外國專利權。單位要爭奪該專利權,就涉及中國法院可否管轄及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

  首先,中國的法院對此應當具有管轄權。雙方當事人是中國人,爭議的發明創造是在中國完成的,並首先申請了中國專利,為此發生爭議,中國法院當然有管轄權。

  其次,上述爭議屬於專利權歸屬糾紛,是專利糾紛的一種,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案件實行特別指定管轄的規定決定。

  再次,在地域管轄上,仍然應當找被告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即由個人的長期居所、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至於案件處理結果如何,專利權應歸屬於誰,如何適用法律作出判決則屬另外的問題。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均為外國人,如甲國人起訴乙國人,雙方爭議一項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歸屬,如果該專利權屬於在中國申請並獲得的權利,中國法院也應具有司法管轄權。應當根據被告在中國的分支機構、辦事處、長期或臨時居住地來確定地域管轄

  第三種情況:雙方當事人一方為中國人,一方為外國人,爭議的專利權是中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的,在確定管轄權時,如果外國人作為原告,可以按被告所在地確定管轄;如果中國人是原告,外國人是被告,且被告在中國無居所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參考文獻

  1. 1.0 1.1 唐超華主編.知識產權法學.湖南大學出版社,2004年06月第1版.
  2. 吳觀樂主編.專利代理實務 (上冊).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02月第1版.
  3. 程永順著.中國專利訴訟.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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