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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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發明人(Co-inventor/Joint inven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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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共同發明人[1]
共同發明人是指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共同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由共同發明人共同提出,專利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屬於共同發明人。對於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者一個單位協作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共同完成發明、設計任務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單位所有或持有。
(1)看發明創造的產生有無真正的實體合作者,而不是形式上的合作者。僅與完成發明創造有關的行政管理、物質計劃、材料供應人員,一般不能算作共同發明人。
(2)發明創造的完成是技術思想的創作過程,其發明構思可以作為判斷是否為共同發明人的重要依據。
(3)發明過程可分為構思和構思實施兩個階段,其構思是否共同發明人共同實施,也是判斷共同發明人的重要依據。當然,對發明創造構思的實施並非對已完成的技術成果的實施,而是指發明創造的完成過程。
共同發明人的註意事項[2]
共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和獲得專利的權利屬於共同發明人共同所有。對共有專利申請權的行使,應註意以下幾點:
(1)共同發明創造的任何人都無權單獨提出專利申請,應當由共同發明人共同提出專利申請。
(2)共同發明人如果有協議明確規定其中一人或者數人可以單獨申請專利的,則可以單獨申請專利。
(3)當共同發明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不同意專利申請或者有客觀情況不能參與專利申請時,餘下的共同發明人不能提出專利申請。
(4)當某一共同發明人聲明其放棄專利申請權時,其他共同發明人可以提出專利申請。但放棄專利申請的人可以依法免費或者減費實施該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