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異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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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異議審查是指專利申請被公告後,允許社會上任何人在法律期限內對該專利申請案提出異議的一種審查制度。通過這種異議審查,專利局廣泛征求社會公眾對專利申請的評價,及時發現問題,正確的作出授權決定,從而可以減少專利授權後的糾紛。
中國《專利法》第41條規定,專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局對該申請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理由主要限於以下幾點:
(1)申請專利的主題不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2)申請專利的主題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4)申請人無權申請專利;
(5)發明說明書沒有揭示發明的全面內容,或者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
(6)申請案的修改或分案超過了原申請的範圍。
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提出異議的理由與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異議理由基本相同,如果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是抄襲、剽竊他人作品的,也屬於提出異議的範圍。
異議人提出異議時,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異議書。異議書的內容應符合專利法的規定,不符合法律的異議書,專利局有權不予受理。
專利異議審查期限[1]
異議審查的目的是藉助在專利申請審查中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結合的辦法,吸收群眾參與審查,以彌補審查員審查之不足。實行遲延審查制的多數國家專利法均規定,自審定公告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限內(中國原專利法為3個月、日本為2個月、荷蘭為4個月)任何人均可對公告的專利(申請)提出異議,專利局在收到異議陳述書後,成立異議審查組對異議進行審查。
無論是發明專利申請,或者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專利局對異議的審查都僅限於異議書所涉及的問題。審查決定一經作出,專利局即通知申請人和異議人。申請人對專利局異議審查決定不服的,可於收到專利局決定的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我國規定原為3個月),向專利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在實踐中,專利異議程式面臨異議期過長或過短的兩難選擇,過長則會延長專利權的審批周期,導致專利申請人無法儘快獲取專利權;過短則使第三方根本無法知曉公告的內容和提出意見,以致影響異議程式功能的實現。
為此,當今不少國家(如英國、德國)都開始引入授權後的撤銷程式以替代授權前的異議程式。特別需註意的是,1991年6月在海牙簽訂的《專利法條約凈(草案)規定實行授權前異議程式的國家應在10年內完成向撤銷程式的轉換。作為締約國之一的我國,在1992年修改後的專利法引入了撤銷程式,並且延長了異議程式的期限,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公佈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
專利局決定受理的異議案,應將異議書副本送交申請人,申請人應在收到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個月內就異議作出答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覆的,專利申請視為撤回。專利局在異議審查階段,要依法對異議是否成立進行審查。
如認為異議成立,即可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或者在異議審查期間無人提出異議的,則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申請。
異議人對授權決定不服的,不能立即請求覆審,只能在專利權取得以後,向專利覆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
- ↑ 藍全普著.民商法學全書.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