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質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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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質審查制度(the system of substantial examination for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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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實質審查制度[1]
專利實質審查制度又稱完全審查制度。指對專利申請既作形式上的審查又對實質內容即發明的專利性進行審查的制度。這種制度要求,在形式審查符合規定後,還要對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進行詳細的審查,以判斷是否完全符合法定標準。優點是:可以保證發明專利的質量,促進專利成果的轉讓和實施,減少專利糾紛。缺點是:必須配備一定數量懂得專業技術、法律的人員擔任審查員,審查時間長.易造成案件積壓。
專利實質審查制度1836年創設於美國。這是在科學技術發展,專利申請案增多的情況下採用的。鑒於形式審查的缺點,社會上出現要求審查發明新穎性、以確保質量的呼籲,認為國家既然對申請人給予獨占性的專利權保護,就必須在授予專利權前進行嚴格審查,以符合社會利益。於是,有些資本主義發達國家從19世紀末開始轉向審查制度,20世紀初大多數工業發達國家都採用審查制度,到50年代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審查制。
現在美國等少數國家仍實行此種審查制,其他許多國家已轉向延遲審查制度。
關於實質審查國際上有兩種制度,為即時審查和早期公開延期審查制,也稱延遲審查制。
1.即時審查制
又稱為一次性審查制。即時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隨即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確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式得到一定的簡化。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目前,美國、加拿大、瑞典等國家實行這種審查制度。
2.早期公開延期審查制
我國對發明專利採用早期公開延期審查制,它是指專利局對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後進行公告,對其實質內容推遲一段時間進行審查的制度。所謂早期公開,是指經過初步審查,對符合形式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在尚未經過實質審查前進行的公開。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白申請日(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佈。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專利行政部門公佈專利申請的方式是利用《發明專利公報》登載發明專利申請請求書中記載的事項和說明書摘要。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的優點是:加速了專利信息的交流;給申請人充分時間來考慮是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什麼時候提出實審請求,申請人中有一部分將根據實際情況放棄實質審查請求的,從申請人來講避免了被駁回,節約了審查費用,從專利局來講減輕了審批的工作量,使審查員能集中精力審查處理那些提出實審請求的專利申請案。但是,這種審查制時間太長,使專利申請案長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容易造成糾紛。另外從早期公開到頒發專利證書這一段時間是法律上的臨時保護期,在這期間申請人的權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護。總的來說,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綜合了形式審查和即時審查制的優點,解決了專利制度發展歷史上出現的比較尖銳的矛盾,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用。
- ↑ 江平,王家福總主編.民商法學大辭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