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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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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审查制度(the system of substantial examination for patent)

目录

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制度[1]

  专利实质审查制度又称完全审查制度。指对专利申请既作形式上的审查又对实质内容即发明的专利性进行审查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在形式审查符合规定后,还要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详细的审查,以判断是否完全符合法定标准。优点是:可以保证发明专利的质量,促进专利成果的转让和实施,减少专利纠纷。缺点是:必须配备一定数量懂得专业技术、法律的人员担任审查员,审查时间长.易造成案件积压。

专利实质审查制度起源

  专利实质审查制度1836年创设于美国。这是在科学技术发展,专利申请案增多的情况下采用的。鉴于形式审查的缺点,社会上出现要求审查发明新颖性、以确保质量的呼吁,认为国家既然对申请人给予独占性的专利权保护,就必须在授予专利权前进行严格审查,以符合社会利益。于是,有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从19世纪末开始转向审查制度,20世纪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都采用审查制度,到50年代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审查制。

  现在美国等少数国家仍实行此种审查制,其他许多国家已转向延迟审查制度。

专利实质审查制度分类

  关于实质审查国际上有两种制度,为即时审查和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也称延迟审查制。

  1.即时审查制

  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

  我国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它是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后进行公告,对其实质内容推迟一段时间进行审查的制度。所谓早期公开,是指经过初步审查,对符合形式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经过实质审查前进行的公开。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白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专利申请的方式是利用《发明专利公报》登载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记载的事项和说明书摘要。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但是,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造成纠纷。另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总的来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综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比较尖锐的矛盾,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参考文献

  1. 江平,王家福总主编.民商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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