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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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审查(Substantial Examination of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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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1]
专利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对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权的条件作出决定的审查制度。
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是申请人提出关于进行裨审查的请求。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实质审查内容[1]
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3)权利要求书在说明书中是否有根据。
(4)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
(5)如果申请人对申请已经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它们是否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人不合专利法规定的,应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修改后专利局仍认为不合专利法规定,应驳回该申请。
专利实质审查制度[2]
专利实质审查制度(the system Of substantial examination for patent)又称“完全审查制度”。指对专利申请既作形式上的审查又对实质内容即发明的专利性进行审查的制度。这是在科学技术发展,专利申请案增多的情况下采用的。鉴于形式审查的缺点,社会上出现要求审查发明新颖性、以确保质量的呼吁,认为国家既然对申请人给予独占性的专利权保护,就必须在授予专利权前进行严格审查,以符合社会利益。于是,有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从19世纪末开始转向审查制度,20世纪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都采用审查制度,到50年代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审查制。
这种制度要求,在形式审查符合规定后,还要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详细的审查,以判断是否完全符合法定标准。
优点是:可以保证发明专利的质量,促进专利成果的转让和实施,减少专利纠纷。
缺点是:必须配备一定数量懂得专业技术、法律的人员担任审查员,审查时间长.易造成案件积压。
现在美国等少数国家仍实行此种审查制,其他许多国家已转向延迟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