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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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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質審查(Substantial Examination of Patent)

目錄

什麼是專利實質審查[1]

  專利實質審查是指專利局對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進行審查,對發明是否具備專利權的條件作出決定的審查制度。

  進行實質審查的前提是申請人提出關於進行裨審查的請求。申請人可在自申請日起三年內,要求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三年內隨時請求專利局對其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在上述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專利實質審查內容[1]

  實質審查的內容主要有:

  (1)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2)說明書是否已對發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說明。

  (3)權利要求書在說明書中是否有根據。

  (4)專利申請是否符合發明單一性要求。

  (5)如果申請人對申請已經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請,它們是否超出原說明書記載的範圍,專利局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該申請人不合專利法規定的,應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對其申請進行修改,修改後專利局仍認為不合專利法規定,應駁回該申請。

專利實質審查制度[2]

  專利實質審查制度(the system Of substantial examination for patent)又稱“完全審查制度”。指對專利申請既作形式上的審查又對實質內容即發明的專利性進行審查的制度。這是在科學技術發展,專利申請案增多的情況下採用的。鑒於形式審查的缺點,社會上出現要求審查發明新穎性、以確保質量的呼籲,認為國家既然對申請人給予獨占性的專利權保護,就必須在授予專利權前進行嚴格審查,以符合社會利益。於是,有些資本主義發達國家從19世紀末開始轉向審查制度,20世紀初大多數工業發達國家都採用審查制度,到50年代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審查制。

  這種制度要求,在形式審查符合規定後,還要對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進行詳細的審查,以判斷是否完全符合法定標準。

  優點是:可以保證發明專利的質量,促進專利成果的轉讓和實施,減少專利糾紛

  缺點是:必須配備一定數量懂得專業技術、法律的人員擔任審查員,審查時間長.易造成案件積壓。

  現在美國等少數國家仍實行此種審查制,其他許多國家已轉向延遲審查制度。

參考文獻

  1. 1.0 1.1 餘光中主編.WTO大百科全書 第一冊.光明日報出版社,2002.5.
  2. 江平,王家福總主編.民商法學大辭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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