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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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形式審查 (formal examination of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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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形式審查[1]
專利形式審查是指專利局對專利申請的手續、文件、格式等事項進行的一種審查活動。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局在收到專利申請後就應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專利形式審查也稱專利初步審查。
專利形式審查內容[2]
依《專利法》之規定,發明專利形式審查的內容有:
(1)申請人的申請文件是否完備,提寫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
(2)申請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種證明文件是否齊全、申請人是外國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了代理;
(3)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屬於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4)申請人是否繳納了申請費等。
依《專利法》之規定,專利行政機關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1)申請文件的撰寫是否符合要求;
(2)對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
(3)申請人的資格是否合法,外國申請人是否委托了法定的代理機構辦知識產權法理專利申
(4)實用新型或外觀設汁是否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屬於不給予專利保護的發明創
(5)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要求;
(6)有無重覆授權的可能;
(7)是否為兩個相同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後申請人等。
由以上可見,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初步審查既有格式審查,也包含了部分必要的實質性審查。
專利局在初步審查中,對於申請文件中不符合《專利法》要求的,應當給予申請人補正機會,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專利局應當予以駁回。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請求專利覆審委員會覆審。
《專利法》第40條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並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該規定表明,我國對於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僅進行初步審查。因此,專利局應依照《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初步審查的要求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申請及時授予專利權。
專利形式審查目的[2]
專利形式審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符合《專利法》關於形式要求的規定,為以後的公開和實質審查做準備;查明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關於授予專利權的規定,對符合授予條件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依法授予專利權。
專利形式審查制度[3]
專利形式審查制度(the system Of form examination for patent) 又稱“不審查制度”或者“登記制度”。指只對專利申請法定形式要求進行審查,不審查專利申請的實質內容即發明的專利性的制度。這是一種古老的審查制度。在專利制度初期,發明是個別現象,申請專利和授予專利證書的量不大,專利主管機關缺乏系統的資料,不具備在授予專利證書前確定一項發明的專利性的能力。所以,各國都採用這種制度。這種制度的手續簡便,申請人只需向專利主管機關遞交一份申請書,繳納專利費即可。專利主管機關只審查專利申請案的手續是否完備、文件是否齊全,形式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專利申請即可被批准,專利權即可被授予。這種制度的優點是:申請案審批迅速、及時、費用少,由於公佈早,科技情報得以及時傳播。缺點是:由於未審查申請案的專利性,專利質量低,保護範圍不明確,第三人難以確定其權利的有效性,在專利權人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易敗訴。登記國也不瞭解申請案的技術價值,難於學習、借鑒。法國在1978年前一直沿用此種制度。目前比利時、希臘、義大利、瑞士、阿爾及利亞、伊拉克、突尼西亞、埃及、烏拉圭、摩洛哥及非洲馬爾加什聯盟等仍採用此制度。我國專利法規定,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採用形式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