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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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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不真正無因管理

  不真正無因管理也叫準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管理事務是為了自己,而非為本人進行管理事務。[1]

  不真正無因管理不具有真正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即管理人是為自己而管理事務,而不是為他人管理事務,因而不構成真正無因管理。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不能產生法定的債權債務關係。

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情形[2]

  管理他人事務卻沒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的現象。其主要情形有二:

  一是誤信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

  二是明知是他人的事務,仍作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準無因管理不能構成無因管理,不能發生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應適用侵權行為法的不當得利規範。

不真正無因管理的分類

  1、誤信管理

  誤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誤信他人之事務為自己之事務管理。產生誤信的原因有幾種,不同的原因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所承擔的責任亦不同。因本人的過失,或因管理人與本人雙方均有過失或均無過失,使管理人產生誤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與管理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本人可以請求管理人在現存利益限度內返還不當得利。因管理人的過失產生誤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請求管理人返還其利益,並不以請求返還時現存利益為限,管理人與本人亦可產生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仍作為自己之事務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是為自己而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屬於自己,對本人造成損害,構成侵權行為,管理人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所賠償損失額的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低於本人實際損失時,以本人的實際損失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高於本人實際損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計算。

  3、幻想管理

  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誤信自己之事務為他人之事務,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誤信,將自己的事務當作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務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會與他人產生法律關係。但管理人將所管理的事務進行處分時,亦可能產生不當得利或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如管理人張某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誤認為為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雇工進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王某將自己的車,誤認為是譚某的,將車歸還給譚某。前者張某與李某產生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後者王某與譚某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幻想管理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只能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或錯誤等規定解決有關事項。

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3]

  1.客觀要件

  (1)管理了他人事務。他人的事務,包括客觀的他人事務和主觀的他人事。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於他人的事務。主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特定人並無當然的結合關係,須依管理人的意思以決定是否屬於他人事務,或稱中性事務。例如購買物品係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他人事務;如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自己事務。本文所稱的事務是指滿足人們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項,凡任何適用於債之客體的一切事項 均屬之,單純的不作為,則不包括在內。

  (2)無法律上的義務。管理人依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不構成不真正無因管理。首先,依法律直接規定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不真正無因管理。其次,依合同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不真正無因管理。例如因委托等合同,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乃基於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成立不真正無因管理。

  2.主觀要件

  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表現為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是為管理人自己,而非為他人而管理事務。其管理的事務不利於本人,而且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人以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

不真正無因管理之效力[3]

  (一)對管理人之效力

  1.管理人的權利

  (1)償還費用請求權。在不真正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費用的,管理人有權請求償還,本人必須支付管理人相應的費用。本人支付的費用,以必要或有益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時的客觀標準加以認定。

  (2)代償債務請求權。在不真正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負擔的債務,本人必須為之清償,本人清償的債務,也以必要或有益為限。

  2.管理人的義務

  (1)管理人如果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進行管理本人事務,對本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管理人應履行適當的通知義務。事務管理開始時,如能通知本人,應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事情,應待本人明示。管理人負有通知義務,如不履行通知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計算義務。首先,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進行狀況報告給本人,管理關係終止時,應詳細報告其管理情況。其次,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利息應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本人取得的權利,應移轉於本人。最後,管理人為自己的利益,使用應交付於本人的金錢或使用應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錢,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義務。

  (二)對本人之效力

  1.本人的權利

  (1)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準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對本人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管理人返還其全部利益。

  (2)訴訟主張選擇權。在準無因管理中,本人享有選擇權,相應的法律效果基於本人是否承認、主張或選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而不同。

  2.本人的義務

  (1)舉證義務。在準無因管理中,本人對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和管理後果負舉證責任

  (2)費用償還義務。在準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費用的,本人必須支付管理人相應的費用。

  (3)債務清償義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負擔的必要或有益的債務,本人必須為之清償。

  (三)對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1.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在準無因管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利益返還請求權。因管理人的管理行為而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損害時,善意第三人有權向管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2.善意第三人的義務

  在準無因管理中,善意第三人與本人負相同義務。和本人義務大小的區別,當視具體的情形而定。

不真正無因管理之責任承擔[3]

  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承擔責任因其類型的不同而不同。

  (一)誤信管理的責任承擔

  誤信管理的責任承擔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誤信之發生主要系由本人之過失時。如甲遺忘物品於乙家中,乙誤認為為自己的物品而加以保管,然後甲請求返還。對於此種情形,主要是由於甲的過失造成的。基於此,乙對於保管物品而支出的有益費用、保存費用,有權向甲請求償還;如果乙將物品作為自己的物品賣出或利用時,則甲之請求返還,只能於現存利益之限度以內返還。

  二是誤信之發生僅由於管理人之過失時。如乙誤認為甲的田地為自己所有,而收取其稻穀並加以保管時,甲有權請求乙返還稻穀;若乙將稻穀賣出或利用時,其返還的範圍不以現存利益為限。三是誤信之發生雙方均有過失或均無過失時。如甲因過失而打開後門,導致其家禽混入乙家。乙未能辨別,因為沒有註意,遂當成自己的而飼養,此類情形屬雙方均有過失;又如小偷偷走甲的自行車,怕被人發現,就放在乙家的停車棚,日後被甲認出,此類情形屬雙方均無過失。無論哪種情形,甲請求返還時,應於現存利益的範圍內,依不當得利返還。

  (二)不法管理的責任承擔

  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是為自己而管理事務,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屬自己,對本人造成損害,構成侵權行為,管理人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所賠償損失額的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低於本人實際損失時,以本人的實際損失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高於本人實際損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計算。

  (三)幻想管理的責任承擔

  幻想管理中,管理人將自己的事務當作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務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會與他人產生法律關係。但管理人將所管理的事務進行處分時,亦可能產生不當得利或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如管理人甲將自己所有的土地,誤認為為乙所有,指使乙的雇工進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甲將自己的車,誤認為為乙所有,將車歸還給乙等等之類的情形,均只能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或錯誤等規定解決有關事項。

不真正無因管理與無因管理的區別[3]

  無因管理制度的創設內含道德的、經濟的、法律的多層面的價值考量。而不真正無因管理有它自身的特點和不同之處。

  1.本質不同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導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而不真正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是為管理人自己,而非為他人而管理事務,或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務,卻故意當成自己的事務而加以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不具有真正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但具備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不真正無因管理的本質類似於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這種管理以管理人自己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勢必損害他人。

  2.性質不同

  無因管理在羅馬法和法國法中屬於準契約的一種,無因管理具有契約的性質。而不真正無因管理則不同,它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其所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管理人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是為自己而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於自己,對本人造成損害,因而構成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3.法律效果不同

  無因管理能阻卻違法性,使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生法定的債權債務關係。而不真正無因管理不能阻卻違法性,其行為仍屬違法行為,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也產生不了法定的債權債務關係,且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責任。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李楊著.知識產權法基本原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08.
  2. 《中華法學大辭典》編委會編.中華法學大辭典:簡明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
  3. 3.0 3.1 3.2 3.3 楊佶.論不真正無因管理[J].社科縱橫.2007.(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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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莉,Gaoshan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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