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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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仍作為自己之事務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是為自己而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屬於自己,對本人造成損害,構成侵權行為,管理人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所賠償損失額的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低於本人實際損失時,以本人的實際損失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高於本人實際損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計算。
不法管理的相關法律[1]
這種管理同樣欠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主觀意思,一般應由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制度進行調整。但由於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無因管理制度對所應返還的利益範圍規定不同,如果本人從管理人管理事務所受利益考慮,主張適用無因管理,也無不可。一些國家立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687條規定,明知自己無權處理而將他人的事務作為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的,本人可以主張有關無因管理規定的相關請求權。我國臺灣《民法典》第177條第2項同樣規定:前項規定(關於無因管理),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 ↑ 潘修平,楊學波,鄧曉光,徐穎編著.債權法 原理·規則·案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0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