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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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告知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在保險要保申請時,於口頭或書面上對過去或現在的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以致保險人無法確實估計危險而簽發保單。另外,保險行銷人員對保單條款相關事宜的不實說明,亦稱為不實告知。
不實告知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在保險要保申請時,於口頭或書面上對過去或現在的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以致保險人無法確實估計危險而簽發保單。另外,保險行銷人員對保單條款相關事宜的不實說明,亦稱為不實告知。
虛假告知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的陳述不全面、真實、客觀,故意隱瞞或故意不回答,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
告知義務的違反,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告知不實,即誤告或錯告;另一種是應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隱瞞和遺漏。我國保險立法將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歸納為不申報、隱瞞和錯誤申報三種形式。所謂隱瞞,是指投保人隊已知的事實故意不予告知,或者僅為一部分告知,並未說明全部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測定。誤告或者遺漏,一般是針對投保人的過失而言,但對保險合同也有同樣的重大影響。因此,隱瞞與誤告或者遺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險人都可以此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負賠償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