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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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告知是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在保险要保申请时,于口头或书面上对过去或现在的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以致保险人无法确实估计危险而签发保单。另外,保险行销人员对保单条款相关事宜的不实说明,亦称为不实告知。
不实告知是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在保险要保申请时,於口头或书面上对过去或现在的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以致保险人无法确实估计危险而签发保单。另外,保险行销人员对保单条款相关事宜的不实说明,亦称为不实告知。
虚假告知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陈述不全面、真实、客观,故意隐瞒或故意不回答,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我国保险立法将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归纳为不申报、隐瞒和错误申报三种形式。所谓隐瞒,是指投保人队已知的事实故意不予告知,或者仅为一部分告知,并未说明全部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测定。误告或者遗漏,一般是针对投保人的过失而言,但对保险合同也有同样的重大影响。因此,隐瞒与误告或者遗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险人都可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