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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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保有是指在法定政治制度下,個人對土地擁有的一種狀態。它可被用於標識承租人和出租人的關係,被定義為衡量推動城市目標貫徹實行過程的重要指標。不動產保有可分類為正式的權利保有和不規則的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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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社會,出租人直接從國王那裡獲得土地,當香港島割讓給英國後,香港島上的所有土地都是由國王控制。個人只能通過付出勞動或者金錢獲得使用土地的權利。
直到1843年這個理想性的不動產保有制度最終由一個支持租賃權的保有制度的組織決定。這個政策也被應用到成為殖民地的九龍和新界地區。因此香港唯一的不動產保有就是租賃權的保有。
對香港地區的所有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收回後,這種不動產保有繼續存在,香港特區政府為他們所做的處理,使用和發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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