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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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Three-Dlmension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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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又叫三維商標,是以立體標誌、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實體包裝物以立體形象呈現的商標。簡單的說就是以立體形狀的商標。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顏色組合商標被統稱為可商標,他的基本功能與平面商標一樣,區別商品來源或服務提供者。
法國是世界上最早保護立體商標的國家。1858年,法國吉百利公司生產了一種帶有槽形的巧克力,經過一段時間銷售,吉百利公司的這種形狀的巧克力就被消費者廣泛接受,大家一看到這種形狀的巧克力就知道是吉百利牌巧克力,這時候呢,就有另外一些巧克力公司也開始生產這種形狀的巧克力,結果導致吉百利公司的銷售量大幅下降,吉百得公司就把其他幾個巧克力生產公司告到了法院,說其他幾個公司因為生產跟他公司同一形狀的巧克力給消費者造成了誤認,使消費者以為這是吉百利公司生產的巧克力,要求法院禁止其他公司生產這一形狀的巧克力。最後,法院經過調查,其他公司生產的同一形狀的巧克力確實給消費者造成了誤認,判其他公司不得在生產這一形狀的巧克力,從些,立體商標就產生了。法國立法局跟進的速度很快,馬上就通過立法對立體商標進行保護,確定了立體商標的法律地位。當然,如果在現在,這種立體形狀在巧克力這種商品上很難得到保護,因為這一形狀顯然是為了使大塊的巧克力更易於分割,使我們吃的時候更加方便。
目前,對立體商標給予註冊保護的國家和地區有80多個,這80多個國家大至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類是直接在商標法中明確規定允許以商品和包裝的形狀作為立體商標註冊保護,這占大多數;另一類是在商標法中雖未明確規定保護立體商標興旺發達規定允許以商品包裝進行商標註冊,這類國家不多,如阿富汗、伊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吉布地,芬蘭等;第三類是未在商標法中明確排除立體商標註冊,併在事實上給予註冊保護的國家,如希臘、冰島、奧地利、委內瑞拉、玻利維亞、厄瓜多、秘魯、海地、宏都拉斯、瓜地馬拉、哥斯達尼加,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巴拿馬、賴比瑞亞等。
按照構成的不同,產體商標有四種表現形式
1、與商品無關的裝飾性外形,如"賓士"車的標記是一個環,中間是一個三角星,這個東西本身並不是汽車上的一個零部件,與車本身沒有任何關係,只是用來說明這輛車是賓士車。還有"卡迪拉克"汽車的張開手臂,迎風飛翔的純銀的飛翔女神,麥當勞線條非常圓滑的大"M"等。這類立體商標的特點是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之間沒有任何聯繫,僅僅是一個立體標誌。
2、帶有文字開圖形成分的商品或商品包裝物形狀,如帶有凹形文字和圖形的香皂,這些凹形的文字和圖形與香皂的外型一起構成一個立體商標,又比如伊力老陳酒的酒瓶,瓶子上有凸起"伊力老陳酒"這幾個字,這種有凸起文字的瓶形也可以成為一種立體商標,這類立體商標的特點是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商品外形包裝物的外形,一部分是凸起或凹進的文字這兩部分共同組成立體商標。
3、商品包裝物的外形,比如"酒鬼"的酒瓶是一個麻袋裝滿了燒陶器的泥巴,拿到窯里燒,麻袋燒掉了,剩下的泥巴燒成陶器的形狀,這個酒瓶子的形狀是一個很特殊的酒的包裝物外型,可以成為另一種立體商標。在咱們新疆,伊力特瓶子(不帶凸起文字)的外型應該可以成為這種立體商標。這類商標的特點是僅由商品包裝物的立體外形形成的商標。
4、商品本身外型。國外註冊這類商標的有在打火機上特殊形狀,打火機機的外型、在手電筒筒上註冊特殊形狀手電筒筒的外型。在歐盟有一家食品生產商生產一種三角形、網狀的餅干,這種餅干的形狀被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相當於知識產權局)核准註冊。這類商標的特點是僅由商品本身的立體外形所形成的商標。
1、合法性原則
同所有的商標一樣,立體商標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也不能在商品或服的性質、質量、產源方面欺騙消費者。
例如,伊斯蘭清真寺的外型不能作為立體商標註冊,這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是清真製品的誤認,也有可能造成是產地的誤認,還有可能造成伊斯蘭教徒的不滿;又台,一個模仿埃菲爾鐵塔外型的瓶子用來裝葡萄酒,大家都知道法國葡萄享世界,法也是葡萄酒原產地證明商標註冊最多的國家,每年葡萄酒的出口量達到了二百多億美元,而埃菲爾鐵塔呢,又是法國的象徵,所以用模仿埃菲爾鐵塔外型的瓶子用來裝葡萄酒就會讓消費者感到這種葡萄是法國生產的,如果這種酒不是產自法國,就對消費者造成了欺騙,所以模仿埃菲爾塔外型的瓶子在葡萄酒這種商品是不能註冊的。
2、顯著性原則
這裡所說折在先權利是指在先的商標權和其它在先權,就在先商標權來說,我國剛開始保護立體商標,在目前還只有申請在先的權利,通過查詢就可以避免衝突,至於其他在先權利,主要是在先的外觀設計權,作為商標代理人,很難避免這方面的衝突,照一般商標註冊的經驗,在先也只有在公告期提異議或註冊後提撤消註冊不當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立體商標取得註冊,除了必須遵守一般商標註冊原則以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又被稱為"限制性條件"。
1、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外型不能註冊
這一規定針對註冊涉及商品的外形,同其天然狀態或通常的加工狀態相比,缺乏任何特別之處,換句話說,這種外形僅僅是對商品的敘述,而不能起到區別商品出處的商標功能。
由於分子結構的不同,在結晶的過程中會產生特定的形狀,水結晶後是雪花的形狀,這二形狀都是水的天然固體狀態,或者說是由於它們的性質產生的外型,這種形狀不能註冊,當然沒有人會給雪註冊一個雪花狀的立體商標,以此類推,在冰糖上不能註冊冰糖強晶後是產生的立體形狀,明礬不能註冊礬結晶產生的立體形狀。
除了天然狀態不能註冊外,加工狀態也不能註冊,比如說鑽石補加工成下麵小,上面大,有多個反射面的形狀,也不能註冊,因為不這麼加工就不能很好的反射光線,看上去就不漂亮,這一形狀是由加工狀態所決定的,也不能註冊。
2、商品功能所決定的外形不能註冊
功能主要包括兩種:技術功能和美學功能
1)技術功能
所謂技術性功能就是商品的外型更有於該商品使用或使加工費用更低,我們就認為這一外型具有技術功能。有技術功能的商品外型不能註冊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對專利法的規避。因為一個純粹功能性的外形,應該由發明專利來保護,並最終進入公有領域,而不能允許所有人將其註冊為一個可以無限續展的商標。具有功能性的外形,除了可以通過發明專利來保護外,應當供競爭者自由。
2)美學功能
具有美學功能的立體形狀不能作為立體商標澡註冊。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商標的宗旨被扭曲並因此損害版權和外觀設計權。具有美學功能的外型不版權或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對象。
企業在設計商標時都儘可能讓商標美觀一些,所以不可能排除商標的美學功能,既然不能排除商標的美學功能,具有美學功能的商標又不能註冊,這不是沒法註冊了嗎,法學家也看到了這個問題,就又提出來如果這一立體形狀的識別功能大於美學功能,則可以註冊,如果是美學功能大於識別功能則不能註冊。
怎樣判斷一個立體形狀的美學功能和識別功能到底哪個大呢,有一個簡單的方法:問一個正準備買這一商品的普通消費者,“如果產品換一種外形,你是否依然會購買?”
如果他還會買,則說明該外形具有商標的識別功能可以註冊。但如果回答是不買,則說明外形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消費者買的就是這一外形。外形因此具有美學作用,所以不能用商標法保護這一外形。
一個手槍或手雷形狀的打火機,他的外型顯然是美學功能大於識別功能,我買的就是這種形狀的打火機,換個形狀我就不買了。而如果我將一個普通朗聲打火機的方形翻蓋改成圓弧形,在打火機的側面翻蓋與機身的結合處加一個按鈕,再把打火機的則面沿邊做一個凹槽,那麼這種打火機的可以註冊了,這也就是世界上最著名的“zipee”打火機的立體商標。
1、對於商品無關的"裝飾性外形"商標的審查方法
對這類立體商標的審查類似於平面商標的審查,這種商標的正面照片所呈現出的平面圖形可以當作平面商標註冊,這個立體標誌一般來說就能註冊。
2、帶有文字或圖案成分的商品或包裝物外形商標的審查方法
對這類立體商標,不對商品或包裝外形是否具有顯著性或是肯有功能性進行審查,只要文字可圖案作為平商標可以註冊,這類立體商標就可以註冊。但註冊中不會指明它接受註冊的理由,換句話說,在遇到訴求時再判斷商品或包裝物外形是否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3、商品包裝的外形和商品本身的外型商標的審查方法
對這兩類立體商標,審查非常嚴格,要審查立體商標保護一般性原則和特殊原則的所有。
對於立體商標法的註冊申請,不必提交立體實物,只需提交能夠表徵立體形狀的圖樣,例如通常所有的三維視圖,或者立體效果圖,但是必須在註冊申請書中註明是"三維商標"或"立體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