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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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聲音、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誌,是現代經濟的產物。在商業領域而言,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經國家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商標通過確保商標註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註冊人受到保護。
商標註冊原則是指對商標註冊申請人受理並最終確認商標權歸屬的行為依據和法律原則。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原則為:申請在先原則、自願註冊原則。
自願註冊是相對強制註冊而言的,即商標使用人是否將其使用的商標申請註冊隨其自願,可以申請註冊,也可以不註冊就使用。強制註冊是指使用的商標必須註冊,否則,不得使用。自願註冊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但決不是鼓勵使用未註冊商標。未註冊商標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還有侵權的危險。我國《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現在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只剩下煙草製品一種,最近國家藥監局也準備要求藥品企業必須使用正式註冊商標。
申請在先原則是一個時間概念。我國《商標法》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申請在後的商標。如同一天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由國家商標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在三十天內提交該商標實際使用日期的有效證明,初步審定使用在先的商標。若申請商標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自行協商。協商一致後,三十天內將協商結果書面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