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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垄断
垄断 垄断在经济学上和法学上有不同的含义,有必要加以区别。垄断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垄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领域内是指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竞争和生产集中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结果。
-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广义的,包括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两个方面,以违反国家法律明文禁止规定为前提,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但随着“结构主义”的衰落和 “行为主义”的兴起,垄断状态开始渐渐淡出反垄断法,垄断行为称为反垄断法的规制重点。...>>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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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组织是指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或几个经济部门中居于重要地位的大企业之间的联合。它们凭借这种联合所建立的统治地位,控制相应部门的商品生产,瓜分销售市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规定垄断价格,攫取高额利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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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垄断企业内部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 2、非垄断企业部分剩余价值和小生产者创造的价值
- 3、殖民地和落后国家的部分价值
- 4、国内劳动人民必要劳动创造的部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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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巨擘微软过去10年在欧洲都深受反垄断法困扰,一共被罚16.8亿欧元(约177亿港元)。如今微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旗下的一家购物网站指控Google(谷歌)违反垄断法,欧盟执行委员会首次对Google展开反垄断调查,Google今后或会重蹈微软的覆辙,面对冗长的诉讼。...>>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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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对奇虎360起诉腾讯垄断一案进行一审。该案件也将成为3Q大战之后,首次对该事件的法律审判,也是广东省首例反垄断纠纷案。对整个业界来说,其示范意义非常,对国内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推进也极具法律借鉴价值。...>>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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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垄断案
- 1994年7月,美国政府与微软达成一项协议,微软同意不再要求计算机制造商将其视窗操作系统作为必备软件安装。这一协议获得美国地区法官杰克逊批准,10月,微软公司开发名为“探索者”的互联网浏览器,将其浏览器与视察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出售。2000年4月3日,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宣布微软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其主要认定以下方面:其一,微软公司利用其视窗操作系统垄断市场严重违反反托拉斯法。其二,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其三、将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搭售,微软公司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在2000年6月7日,杰克逊法官对微软公司安作出最终判决,将其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经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经营此外的应用软件,“探索者”浏览器等其他业务。在拆分微软的计划之外,政府还将在微软公司上诉期间对该公司行动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以保护市场竞争。对此裁决。微软公司自然会不遗余力地上诉,以而延缓了公司被分拆的可能。但微软的垄断事实仍被确认。因此,微软仍然存在再遭起诉的可能。
- 在微软垄断案的起诉和判决的过程,让人具体地感受到经济垄断和政府反垄断对社会经济的深远影响。确实如此。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依然要运用反托拉斯法来调节社会经济。
- 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竞争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政府的反托拉斯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垄断条件下竞争。特别在信息产业中美国政府更难容忍因为垄断而削弱信息业的国际主导地位。在知识经济时代,谁处于最新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谁就是世界经济的强者。因此,在新科技领域、新兴产业,政府的反垄断仍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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