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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竞争市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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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竞争市场理论(the Theory of Contestable Markets),又称可竞争性理论(Contestability Theory)

目录

什么是可竞争市场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Contestable Market)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1981年12月美国著名新福利经济学威廉·鲍莫尔William.Baumol)在美国经济学会年会上作了题为“可竞争市场:产业结构理论的一次革命”的发言。1982年,鲍莫尔与美国西北大学教授潘扎尔(Panzar)、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威利格(Willig)一起出版了《可竞争市场与产业结构理论》一书,标志着系统化的可竞争性理论的形成。可竞争性理论在价格理论、产业组织理论等方面都提出了极具创新意义的见解,在西方学术界引起较大的反响,并对政府规制体制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可竞争市场理论产生的背景

  美英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陷于经济“滞涨”,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对凯恩斯主义的全面反思。供给学派货币主义理性预期等一大批新的理论派别纷纷崛起,可竞争市场理论也是这一时代背景的产物。当然,可竞争市场理论与这些理论流派的基本立场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可竞争市场理论不是一般的反对国家干预,而是主张重新认识市场和政府的作用。

  可竞争市场理论的产生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内在缺陷和理论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

  传统微观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是论证“看不见的手”原理。该原理由十八世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经过几代经济学家的努力,这一原理发展成为形式优美、逻辑严密的完全竞争理论。该理论证明,在特定的假设条件(大数目厂商、自由进入、产品同质和完全信息假定)下,市场机制能够使一个经济体获得良好的绩效特征,比如,边际成本定价、不存在超额利润等等,并具有帕累托效率。这就给“看不见的手”赋予了具体而实际的内涵。从此,“边际成本定价”、“帕累托效率”等概念成为经济学家用来评价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政府政策的福利基准。

  然而,完全竞争具有帕累托效率的结论依赖于非常严格的假设前提,比如,它要求大量的(小)厂商的存在。当产业中由于规模经济而不存在大量厂商时,就无法实现完全竞争的效率。这就是规模经济自由竞争的矛盾,即著名的“马歇尔冲突”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马歇尔冲突”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效率要求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但是当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即存在规模经济)时,按效率定价将给生产该商品的厂商带来损失。这是在规模报酬递增条件下实现效率的一个基本障碍。

  为了解决这一冲突,许多经济学家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如斯拉法对马歇尔的批判、张伯伦垄断竞争理论罗宾逊夫人不完全竞争理论。不过,张伯伦等人没有能够很好地把规模经济与竞争效率结合起来。张伯伦依然是用厂商数目来定义垄断和竞争,市场结构(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等)也是按照厂商数目的多少来划分的。换句话说,张伯伦等人只是发展了对规模经济(垄断竞争)条件下的厂商行为分析,并没有解决规模经济与竞争效率的矛盾。并且,仍然把完全竞争作为评价不完全竞争厂商行为的基准。显然,这种做法 ——用不存在规模经济条件下得到的结论作为评价规模经济存在时厂商行为的基准——缺乏逻辑基础。

  正是“马歇尔冲突”造成了微观经济学的“两分法”: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研究完全竞争结构中的厂商;而产业组织理论——人们通常把它看成是微观经济学的应用——则研究不完全竞争结构中的厂商行为。由于产业组织理论依然把完全竞争市场作为评价产业结构的一般基准,因而,传统微观经济学中在评价基准方面存在的“逻辑问题”也同样存在于产业组织理论中。

  大数目厂商的假定不仅使完全竞争模型难以处理规模经济的情况,而且还直接导致了微观经济理论中的“寡头问题”。在这一模型中,厂商的行为直接取决于大数目厂商的假定。

  大数目厂商的假定使厂商只能作为价格接受者而存在,这构成了我们在分析单个厂商的均衡时,能够忽略其他厂商影响的逻辑前提。但是,当厂商的数目很少,或者说,处于寡头竞争状态时,我们就不能不考虑厂商之间的影响问题了。相反,每个厂商的均衡都与其他厂商的行为特征习习相关。我们不能得到一个关于寡头均衡的统一的理论模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具体的均衡都取决于对竞争对手的行为所作的特殊假定。换句话说,寡头的均衡是不确定的,这就是所谓的“寡头问题”。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完全竞争市场显然不是一个评价行为和结构的令人满意的基准。可竞争性理论试图解决微观经济学的这些问题,并提出完全可竞争市场作为评价产业结构和行为的新基准。在完全竞争理论中,大数目厂商假定“预制”了厂商的竞争行为,并自动从竞争部门排除了技术特性要求大规模、小数目厂商才能有效经营的产业。然而,由于潜在竞争的作用,产业中的厂商行为并不唯一的取决于现有厂商的多少。可竞争性理论通过强调潜在竞争对现有厂商行为的约束,较好地解决了一直困扰微观经济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的“马歇尔冲突”。这一理论有效地将完全竞争的结论推广到了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况,修正了对“看不见的手”原理应用范围的传统看法。并且,由于竞争存在与否不再取决于现有厂商的多少,传统寡头理论因“猜测变量”而导致的“寡头问题”不再存在。在此基础上,可竞争性理论分析了产业结构的决定、厂商行为和绩效特征。因此,在可竞争性理论中,微观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在研究对象上的传统差别基本上不存在了,它研究可竞争市场中的所有市场结构(完全竞争、寡头和垄断)的(内生)决定,行为和绩效。

可竞争市场理论的主要内容

  1,可竞争市场:定义与基本性质

  可竞争市场是指来自潜在进入者的压力,对现有厂商的行为施加了很强的约束的那些市场。在这一市场上,不存在严重的进入障碍完全可竞争市场是可竞争市场的极限情形,它是指一个进入绝对自由,退出绝对无成本的市场。这里的“进入自由”,不是说进入没有成本,而是说相对于在位者而言,进入者没有生产技术上或者产量方面的劣势。简言之,完全可竞争性的条件是不存在针对进入者的成本歧视。完全可竞争市场是可竞争性理论分析产业结构和行为绩效特征的基准。

  在完全可竞争市场,由于进入和退出没有障碍,潜在进入者可以采用“打了就跑” (hit-and-run)的策略。如果现有厂商的定价行为提供了一个利润机会,潜在进入者就会迅速进入,并在厂商做出价格反应时毫发无损地退出。为使进入者不再有盈利机会,完全可竞争的产业均衡必须具备无超额利润、有效率定价等特征。不论市场上是只有一个厂商还是有许多竞争活跃的厂商,完全可竞争市场总是具有这些特征,因为是来自潜在进入者的潜在竞争,而不是现有厂商之间的竞争,对市场中厂商的均衡行为产生有效约束。

  可竞争性理论假定这些潜在进入者(1)与市场中的厂商一样,能不受限制地获得相同的生产技术,为同一市场提供服务。也就是说,潜在进入者不存在技术上的劣势,也不必承担额外的进入成本;(2)潜在进入者暂时地把在位企业的价格视为不变的,并用进入发生之前在位者的价格计算进入利润。潜在进入者的这些行为特征是完全可竞争市场运行的关键所在,只有在进入没有什么不利,而退出又没有什么损失时,这些行为才是合理的。并且,“打了就跑”的策略方为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产业结构的决定与策略行为无关,仅仅由外生的需求和生产技术决定。

  2,单一产品的完全可竞争市场

  所谓“单一产品”,是指厂商只生产一种产品的情况。这一点与传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厂商是一致的。我们首先考察单一产品条件下,可竞争市场的均衡特征和福利含义。

  完全可竞争市场的均衡产业结构是可维持(sustainable)的结构。可维持性概念所描述的是面临潜在进入者条件下的一种均衡,这些潜在进入者暂时地把现有厂商的价格视为不变,并以此计算进入利润,来决定其是否实施进入。一个可维持的价格——产出向量须满足三个条件:(1)现有厂商经营无亏损(收支平衡);(2)进入者在这一价格或更低价格下生产必然亏损(没有进入);(3)产业的总供给和市场需求相等(市场出清)。

  显然,在完全可竞争性理论和完全竞争理论中,均衡概念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与完全竞争的均衡概念相比,可维持性概念额外增加了现有厂商收支平衡条件。同样,与可维持性相对应的福利最优概念也不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拉姆齐最优”。拉姆齐最优是厂商收支平衡约束下的福利最大化,它排除了帕累托最优中存在亏损厂商这种情况,因而是一个次优最大值。可竞争性理论表明,完全可竞争市场中的所有厂商行为都符合拉姆齐最优

  单一产品的完全可竞争市场仅存在两种可能的可维持产业结构。第一类可维持产业结构由两个或更多的厂商构成,所有厂商都采取边际成本定价。只要厂商不是垄断着这种商品的生产,完全可竞争市场的可维持性准则迫使厂商接受恰恰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传统的看法认为,仅在包含众多小厂商的完全竞争情况下,边际成本价格才能被接受。而在完全可竞争市场,只需潜在进入者的潜在竞争,就足以保证边际成本定价,即使只有两家厂商实际生产这种产品。显然,这些厂商的行为符合拉姆齐最优(当然也符合帕累托最优)。而且,这一结论与是否存在大量小厂商无关,而仅仅依赖于可竞争性(自由进出)假定。

  第二类可维持结构只包含一个厂商,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自然垄断。由于存在潜在竞争者,该厂商也不能漫天要价,而只能是一个与非负利润相一致的价格,即平均成本定价。如果厂商的要价超过平均成本,就会产生一个利润机会,吸引潜在进入者进入。因此,为了阻止进入,可维持的自然垄断厂商只能采取平均成本定价。这一结果实现了厂商非负利润约束下的福利最大化,满足拉姆齐最优。

  因而,完全可竞争市场,如同完全竞争市场一样,能够使均衡产业结构具有良好的绩效特征,并与福利最优相一致。与完全竞争不同的是,这一结论的假定更弱,它并不受规模报酬递增和厂商多少的影响,只与可竞争性(自由进出)的假定有关。因而,把完全可竞争市场作为分析产业结构(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和垄断)的基准有着更严密的逻辑基础。

  3,多产品完全可竞争市场

  对单一产品的产业的考察,可以使我们直观地了解可竞争市场的均衡特征和福利含义。然而,在现代经济中,纯粹生产一种产品的厂商已经不再是产业的主要特征了,因此,可竞争市场理论紧接着把分析重心转向了多产品产业。

  多产品分析必需的两个概念:

  (1)特定产品规模经济。特定产品规模经济是指当产品集合中其他产品不变时,某一产品成本随其产量的增加而下降。在单一产品情况下,我们通常用规模经济来描述一种产品生产成本的节约情况。但在多产品情况下,这一概念就不再适用了,必须使用特定产品规模经济的概念。

  (2)范围经济范围经济是多产品产业的一个重要经济特征。它是指由于经营范围的扩大(从一种产品到多种产品)单来的成本节约(多角化厂商)。范围经济表明不同产品的生产上存在成本互补性。在非严格意义上,它常作为“跨射线成本凸性”的替代概念起作用,因此,这一概念在多产品产业结构均衡中起着关键作用。

  在多产品完全可竞争市场,如同单一产品情况下一样,厂商的行为仍然具有良好的福利特征。但是,在多产品情况下,范围经济和特定产品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得分析更加复杂化,并要求新的均衡条件。下面仅举三例说明。

  (1)多产品厂商存在的条件。在多产品完全可竞争市场,均衡结构既可能包括单一产品厂商,也可能包括多产品厂商。范围经济与多产品厂商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是完全可竞争市场多产品厂商存在的充要条件。如果产业中存在范围经济,则均衡肯定至少有一个厂商不止生产一种产品;如果存在严格的范围不经济,则均衡不存在多产品厂商,只有专业化厂商。

  (2)对边际成本定价条件的影响。完全可竞争市场中存在两个以上的厂商共同生产一种特定商品,是实现边际成本定价的前提。那么,在多产品条件下,何时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取决于特定产品规模经济的可得性。由于具备规模经济特性的产品由一家厂商生产最经济,因此,只有当某一特定产品不存在规模经济时,才会由两家以上的厂商生产。

  (3)对自然垄断及平均成本定价的影响。在自然垄断的可维持结构中,厂商将采取平均成本定价。一种产品的自然垄断是指一家厂商生产成本最小的情况,因而我们常常把它和规模经济或递减平均成本相联系。而当厂商生产几种产品时,自然垄断是指一家厂商垄断生产这几种产品的情形,因此,即使这几种产品的射线平均成本处处递减,但若不存在范围经济,也可能会排斥自然垄断。因为此时,如果我们把一个多产品厂商分成几个专业化厂商,不会增加任何成本,反而有可能节约成本。 总之,无论是在哪一种可维持结构下,或者说,无论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存在与否,多产品的完全可竞争市场都有良好的行为特征,并符合拉姆齐最优。

  4,可竞争市场与进入障碍

  完全可竞争市场是进入和退出无障碍的市场,进入和退出障碍的大小显然会影响市场的可竞争性。因此,对进入障碍的分析构成可竞争市场理论的重要部分。这一分析的贡献在于:区分了固定成本沉没成本对可竞争性的不同影响。并且这些结论有着极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含义

  可竞争市场理论继承了德姆塞茨的传统,把进入障碍定义为要求新进入者单独支付的那一部分成本。按照这一定义,高额的固定成本本身,只要它不是沉没的,就不构成进入障碍。由于固定成本在退出市场时可以出售或转作它用,进入者退出时不会因此而造成损失。并且,我们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在完全可竞争市场,高额固定成本(规模经济)并没有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而沉没成本则不同,对现有厂商来说它等于零(因为它不退出),而对进入者来说,一旦他发现进入不利而退出时,沉没成本就是它进入的成本。沉没成本越大,进入者退出损失的风险就越大,从而越不会进入。因此,沉没成本才是真正的进入障碍。在没有其它人为的进入障碍的情况下,沉没成本是影响市场可竞争性的根本原因。

  分析还表明,当现有厂商能够对进入作出随机反应时,会增加进入者为进入而支付的成本。从而,通过某种方式(如管制政策)限制现有厂商对进入的价格反应能力,可以有效地增强市场的可竞争性。

可竞争市场理论的政策含义

  完全可竞争市场分析的基本收获之一,是使我们认识到垄断并不必然导致福利损失。相反,可竞争市场理论证明,在一定的假定条件下,可维持性与拉姆齐最优相一致,所以,在可竞争市场的垄断均衡中,厂商能在其财务可行性约束下,实现福利(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最大化。当产业成本最小化要求每种产品至少有两个厂商生产时,可维持性就要求任意均衡(不论是寡头还是完全竞争)都满足资源配置最优的必要条件。这种理论指出,在近似的完全可竞争市场中,自由放任能够比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反托拉斯手段主动管制更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少数几个大厂商垂直兼并横向兼并及其他形式的组合,传统观点认为有形成垄断势力之嫌,在有可竞争性存在时,它们都变成无害的甚至可能是更有效率的了。

  但是,可竞争市场理论并不认为无约束的市场能自动解决一切经济问题,也不认为所有的管制和反托拉斯行动都是有害的干预。因为现实经济的各个产业与完全可竞争性接近程度是不同的。在判断对一特定部门的管制是否合理之前,应该分析该部门是否受人为进入障碍的保护以及该部门的可竞争性程度。只有当现实产业的可竞争性条件存在时,才能有效利用可竞争性理论的规范结论,来分析潜在竞争者对现有厂商行为施加的压力。

  即使现实中不存在可竞争性,用可竞争性理论也比完全竞争理论能更好地指导形成有效的管制。因为在存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时,使用完全竞争理论的边际成本定价标准缺乏逻辑基础。而可竞争性理论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并指出管制应以促进可竞争性为原则,管制的重心应放在消除妨害可竞争性、损害经济效率的各种进入障碍方面。

对可竞争市场理论的评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提出后,经过鲍莫尔、潘扎尔和贝莉等人的努力,得到迅速传播。但围绕这一理论也存在很多批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现实中不存在完全可竞争市场,沉没成本为零的假定是不现实的,而资产专用性的存在使得“无损失退出”、“打了就跑”的说法更为可疑。鲍莫尔等人则强调,完全可竞争市场并不是对现实的描述,而只是一种理想情形。但它能够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中解释完全竞争所不能解释的现象,因而是一个更一般的理想基准。

  就理论前提而言,完全可竞争理论仅仅运用可竞争性(自由进出)的假定,就把完全竞争的结论推广到了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形,因而可以视为完全竞争理论的一般化。就理论逻辑严密性而言,完全可竞争市场可以作为完全竞争市场的替代基准起作用。至于能否用理论假设前提的现实性问题作为评价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则是经济学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甚至于20世纪50年代在萨缪尔逊弗里得曼之间著名论战爆发后,这一问题也没能解决。假设前提的非现实性问题,在完全竞争理论那里也同样存在。长期以来,完全竞争理论因其存在的理论问题(包括假设的非现实性)一直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但完全竞争市场及其帕累托最优标准仍然被作为分析产业结构和行为的基准,这是因为我们在理论研究中太需要这种“参照系”了。而在这一方面,完全可竞争市场及其拉姆齐最优标准能够更好地起作用。

  事实上,随着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影响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接受并运用这一理论。并且,这一理论对管制政策的制定和管制实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不仅促使美国司法部、联邦通讯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制定政策和实施管制时承认潜在竞争的重要作用,而且对英国、瑞典等国的铁路改革起到了直接的指导作用。

  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在于提出了分析多产品产业的一整套概念和方法。对此,即使是那些猛烈批评可竞争性理论的经济学家也是交口称赞。在多产品的背景下,可竞争性理论关于规模经济、自然垄断等基本的经济问题和厂商的行为提供了全新图景,也使得分析的结论更为可信。然而,由于多产品的分析必须至少在三维空间展开,这也必然使理论的分析过程不如完全竞争理论那样直观和容易理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可竞争市场理论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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