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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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高级公有制”,简单讲就是把“初级公有制”下的生产资料(尤其是自然资源、国有资产及财富),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一”,将全体国民作为分母,使每个国民平等平均的人人有份,并用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必须按份取得红利(及相应权利和利益)。其本质是“人人所有制”。所以,我们也可以把“高级公有制”称为“人人所有制”。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创立的经济范畴,高级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具体理性模式。是指全体劳动人民作为一个共同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其产权具有不可分性,由全体劳动人民作为一个共同体共同行使产权。现阶段以国家所有制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全民财产产权。
“高级公有制”是“全民所有”与“人人所有”的和谐统一;
“高级公有制”是对“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
“高级公有制”是对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猜想的最好实现;
“高级公有制”是革除“初级公有制”(权力所有制)弊端的必然的、唯一的方法。
社会主义人人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同工业、交通运输业中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相适应的。
它的特点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上是平等的,这不仅排除利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来剥削别人,而且排除了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而引起的生活富裕程度的过份悬殊,并为在全社会范围内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提供了可能。
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相对于共产主义阶级的全社会所有制来说,还是一种不成熟的全社会所有制。这是因为国营企业还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还有自己的局部利益,因此,企业经营好坏还同企业的局部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紧密联系。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阶段,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才完全成熟为全社会所有制。
高级公有制在中国建立之后,经过数十年的探索,从国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对能源开 发和环境污染的教训,在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的报告指出:“将人口、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相互协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中国国家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国家奉行“五位一体”的准则,并在环境保护法中具体明确: 必须要持续保护人类繁衍的基础的环境”。中国本溪市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治理,淮河流域的水污染治理,三北防护林工程的实施,新能源的开发,生态建筑和绿色建筑的研究等,说明高级公有制的中国建筑实践和理论,彻底否定了私有制社会向自然作战”的建筑理论。与原始公有制社会建筑理论比较,在更高的层次上确立了人类与自然间的对立统一根本法则[1]。
- ↑ 李凤舞.李国辉,中国建筑理论中的人与自然〔J〕,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1996年2卷4期: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