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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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随着金融业向纵深发展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创新的产物,其主要特点是积聚散户的资金汇成一大笔资金投向指定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新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目前尚无成熟做法和经验可循。为稳妥推动该项业务的开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将严格限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范围,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此项业务。
证券公司此前已开展的集合性资产管理业务须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遵循如下业务规范:。
(一)内控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公司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严禁分支机构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保证风险控制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控,切实防止账外经营、挪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二)推广安排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证券公司对代理推广机构的推广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代理推广机构违反《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理推广协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内部授权程序的批准,并在计算公司净资本时,根据投入资金所承担的责任如实扣减公司净资本额。
(四)登记、托管与结算
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应当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戈q的结算业务;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格的独立存管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按照经纪业务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
托管银行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时,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
(五)席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的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六)投资组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安排应当遵守<试行办法》的规定,并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托管银行、证券交易所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流动性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必要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约定,当客户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办理退出申请,并暂停接受超过部分退出申请或暂缓支付,但暂停或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3、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信息披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银行,井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费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推广机构不得采用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中国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1]
中国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并在“5·19”行情中达到高潮。由于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操作不透明、监管力度薄弱等因素,最初的资产管理业务曾经非常混乱。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开展自营、“坐庄”等事件时有发生,以致这项业务曾一度沦为券商变相拆借融资的手段。在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期对资产管理业务加强监管。但为时已晚,2004年初起便相继爆出少数证券公司违规操作资产管理业务导致巨额亏损的事实。证监会随后紧急叫停资产管理业务,并于2004年10月连续发布《关于推进证券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规范。
在经过一系列整治后,证监会终于在2005年2月审核批准了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此,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在产品、营销、服务等方面全面转型,并迅速走上健康发展、积极创新的道路。
表我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特征
监管机构 | 中国证监会 | |
发行制度 | 审批制 | |
存续期间 | 集中于3年、5年和7年,少数在7年以上 | |
产品类别 | 非限定性产品和限定性产品 | |
风格属性 | 主要为股票型、混合型、FOF型、债券型,少数QDII型和货币型 | |
相关费率 | 认购/申购费率 | 通常按规模灵活收取0.5%~1%,少数在0.5%以下 |
退出/赎回费率 | 通常按持有年限灵活收取0.5%以下 | |
固定管理费率 | 集中于0.8%~1.2% | |
资金门槛 | 非限定性产品通常不低于10万,限定性产品通常不低于5万 | |
业绩提成 | 大多数设计了先进的业绩提成或浮动报酬机制 | |
风险补偿 | 大多数含有自有资金参与,能够对持有人风险进行有限补偿 |
就产品的投资特点具体来看,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者的投资范围和风险水平各不相同。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在实践中,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了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发行的各类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含ETF、LOF、QDII等)、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括新股申购和配售等)、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其它几种理财产品做横向比较,则能更加清楚地了解其特征。
从投资方向来看,基金目前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投资范围比较有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等证监会允许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领域则可以延伸到房地产等实体经济;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一种外汇存款,而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和货币资产。
从投资预期收益率来看,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为固定,而其余几种理财产品尤其是基金的收益率很难确定。保险理财产品和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取决于对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于能够通过自有资金设定所谓“隐性保本”,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最低收益率。
从产品的流动性来看,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封闭期外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几乎没有限制,具有相对良好的流动性;而保险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较差,一般情况下很难赎回或退出,但在紧急情况也可提前终止或者质押。
从产品的目标客户群来看,各种理财产品在流动性、预期收益、风险承受能力、参与资金等方面均有针对性的限制,具体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相比于其它理财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是面向具有一定投资经验、资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愿意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从而谋求中长期较高收益率的特定投资者。
目前中国的理财产品市场正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包括基金、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等在内的传统理财产品以及各种创新理财产品的竞争非常激烈。各种理财产品固然有自己的特点,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有自己的独特吸引力。总体来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既能够充分体现券商平台优势,又能够充分发挥产品自身特有的优势。
具体来看,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具备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平台优势:
第一,证券公司具备巨大的渠道资源优势。证券公司既能够凭借自己庞大的营业部系统垄断广大客户资源,又能够在不同层面满足自己理财产品的优先利益。
例如在营销模式上,基金公司的直销团队较少,而银行柜面渠道的营销对象大多为散户;而证券公司依靠各大营业部的营销人员,掌握着更多大客户资源。
第二,证券公司在信息获取和投资研究方面领先于基金和其他投资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依托证券公司的综合平台和雄厚资本实力,在信息挖掘、行业研究和公司价值发现以及金融工具运用和投资手段创新上具备较大的优势。
第三,由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以私募方式获得资金,计划持有人通常比较集中并且相对稳定,因此管理人拥有忠实度较高的客户群。在与计划持有人的信息传递和反馈、策略沟通以及个性服务方面,证券公司做得比其他机构更为到位。
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定位、风险控制、金融创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避免了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同质化:第一,在投资和操作灵活性上,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基金等理财产品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和投资比例(股票投资比例0-95%,债券投资比例5%-100%)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基金无法具有如此宽松的配置条件。更重要的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够投资于诸多基金尚无法涉足的领域,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也可成为其投资对象。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管理人能够以自有资金参与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通常,如果产品出现亏损,则先由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来对持有人的本金和收益进行补偿,这被称为“隐形保本”。自由资金参与比例越高,持有人资本安全性越高,也越能够打消投资者的本金安全顾虑。这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比其它理财产品的重大创新和优势之一。
第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先进的绩效激励机制。与公募基金等理财产品完全不同,管理人只有在其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超过事先规定的年度投资收益率后才会收取相应的业绩报酬。这不但有利于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更能够对管理人形成有效的激励和持续的压力,促使管理人不断努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2005年~2009年间,已经设立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证券公司总数达到30家,同时仍有11家证券公司的产品正在报备审批阶段。截至2009年底,已成功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数量达到89只,总募集规模超过1300亿元。详细情况见图:
说明:于2005年成立的11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有6只已经到期,限定性产品和非限定性产品各3只;于2006年成立的11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有2只已经到期,限定性产品和非限定性产品各1只。
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规模来看,自首只产品上市的2005年以来的3年内,中国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市场迅速扩张。这一阶段属于集合理财计划的起步摸索阶段,监管机构对于产品的审批以及证券公司对于产品的发行都非常谨慎,因此每年新发行的产品数量相对稳定。但产品的募集规模却以每年超过40%的幅度增长,充分说明了投资者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迅速认可和市场的巨大潜力。
2008年规模空前的金融海啸给中国的证券市场和理财产品市场带来了一定的打击,但是在金融危机阴影逐渐褪去的2009年市场立即触底反弹。伴随着中国居民理财和投资需求集中爆发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诸多制度性突破,大量产品集中发行,无论是产品数量还是募集规模都呈现出井喷状态。从总体上看,经过五年的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经稳健地走过了起步阶段,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无论是产品数量还是产品规模都在不断壮大。
从宏观经济方面看,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国内生产总值和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提高。根据相关统计资料20,中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继续大幅增长,2009年末达到260772亿元,比2008年末增长19.5%。居民投资和理财的需求十分旺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展能大大丰富居民的投资选择和满足其理财需求。
从管理层政策方面看,2009年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迎来了诸多制度性突破,前景非常光明。监管机构对产品的加速审批帮助市场迅速扩容;产品存续期和规模的限制得以取消;股权投资的创新尝试正进入倒计时日程;证券公司可剥离资产管理业务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各种新政策极大地拓展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展空间。
从券商自身发展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一种创新型业务,有助于应对证券公司传统业务领域利润趋薄、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严峻局面。稳步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提高服务水平,将大大有助于增加行业收入,拓展利润空间。
当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身的发展仍需要时间和过程,但从长远来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必将在未来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国整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 ↑ 丁一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绩效评价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2010